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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征房产税的实质目的

http://www.CRNTT.com   2012-09-04 08:25:32  


 
  (二)中国上下各方都特别关注的房地产调控和收入分配状况,正在牵动人心和全局,呼唤改革

  从整个国民经济看,有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中国的房地产业的情况引起严重的不满,已经牵动人心与全局。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它组成部分的联动关系一目了然,它在城镇化、工业化历史过程中必然成为经济成长的引擎,表现出广泛、长远的幅射力、影响力和支撑力,其现实情况又是很容易被加入不健康的泡沫化的过度炒作因素。必须真正解决好房地产业在必要调控下的健康发展问题——对此税收不是万能的,但是要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不考虑在房地产保有环节逐步建立一个像美国、日本等等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经济体都具有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又是万万不能的。不应把所有的调控任务都指望于某一个税种,比如房地产税,也不应在相关的改革实施中操之过急,动作过猛,但是又不能对这样一个很明显的经济手段放在一边不加考虑、弃而不用。

  另一个是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引起的严重不满,已经牵动人心与全局。朝野舆论中都在抨击收入差距的明显拉大。邓小平曾指出,如不能真正走向共同富裕,我们的改革和发展就失败了。在这一方面作研究分析,可知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实际上是和我们财产分布状态的差距扩大如影随形而且相互激励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在很大的程度上已源于财产性收入,最主要的构成原因之一是来自于不动产财富的增值、溢价收入。这于客观上需要得到一定的再分配优化调节和制约。不动产税即房地产税这样一个税种,显然应该发挥收入分配方面的优化作用。

  以上所涉及的四个重大现实问题都在告诉我们:在大的改革方向上,关于直接税和房地产税,我们没有其他选择,需要积极考虑如何坚定稳妥地把握这一方向往前走。

  因此,在中国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是完成经济社会转轨与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设,将会产生四个方面值得肯定的正面效应:第一是增加中国直接税的比重而降低中低端收入者的税收痛苦程度。第二是为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而提供地方层面的支柱税种。第三是促使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新政体现其应有的“治本”水准。第四是优化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以抑制“两极分化”。因此这一改革一举四得、一举多得、势在必行。

  二、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

  1.中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2.前些年,在无每隔若干年重评一次税基的房地产税制度框架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地产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这种差异也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硬障碍。在中国渐进改革已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3.中国城镇土地都为国有土地,有人认为这迥异于国外在私有土地上可开征房地产税的情况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理冲突。其实国有土地终极所有权与对房地产使用权持有者开征房地产税并无硬冲突,不存在法理障碍。理由是:第一,从国际经验(如英国)和海外经验(如香港)看,房地产税可以对私有、公有(英国可区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组织等不同主体所有)一视同仁地全覆盖。第二,中国改革实践中国有企业“利改税”的自身经验也可援引:虽然终极产权是国有的,但掌握使用权的主体(不论企业或个人)是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物企利益的主体,根据客观需要完全可以在通过立法程序后,以税收手段对利益主体的利益情况施加调节,以利公平竞争或优化再分配。

  4.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各环节的专业力量与条件,但这也并不能成为否定开征此税可行性的理由。中国有关部门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基模拟评估和相关工作试点,所要试验的就包括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不存在硬障碍。

  5.开征房地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中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与实际,借鉴吸收而形成“后发优势”。当然,中国近些年的“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确是其他国家一般没有的情况,需要稳妥处理,但在配套改革中,这些都是可以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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