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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纵火案:同情嫌犯并非纵容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4 08:59:02  


 
  关注陈水总生前际遇不是同情恐怖活动实施者,也不是为其泄愤纵火开脱,更不是同情罪恶,认可犯罪

  无论什么原因,哪怕天大的冤屈,都不能成为炸死40多人的理由。以危害平民生命来报复社会,是极端的暴力行径。陈水总是一名社会的弱者,却在弱者身上演出了一幕弱者伤害弱者的悲剧,开裂了的弱者更深痛的伤口,不能不令人痛心。尽管他一直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生活艰难,又屡遭强者白眼,但这决不是纵火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滥杀无辜的理由。

  对于陈水总的纵火行为及动机完全没有同情的必要,甚至应该强烈谴责弱者报复弱者的心态,纵火者的一切动机,在无辜生命面前都不值一提。但是对于其经历与遭遇,网友的同情之心则也完全可以理解,一个公民,对社会和人生总是抱有希望的,而如果真是陈水总作案,他应当经历了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的过程,但凡对生活抱有一点希望,也不会以这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人生。其实关注陈水总这个人并不是同情恐怖活动实施者,而是关注我们自己,关注悲剧产生的根源。同情也并不是为陈水总泄愤纵火寻找任何开脱理由,更不是认同其罪行,认可其犯罪。

同情个人命运与谴责滥杀无辜不冲突  
 
 “同情是对犯罪的纵容”混淆了两种“同情”,杀人行为无法得到同情、需要谴责,生命本身理应受到同情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陈水总杀害47条人命(包括他自己)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人的生命至高无上,无论是他人的生命还是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剥夺。因此,舆论认为,陈水总不应获得同情,否则就是对这种杀人暴行的纵容。但是,此种看法混淆了两种“同情”。陈水总的杀人行为是不能、不应获得同情的,但是,从生命的角度言,陈水总的命也是一条命,理当受到同情。而且据媒体报道,陈水总“和妻子皆无固定工作,日子紧巴,因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并因此上访”。陈水总的上访,并未改变自己命运的际遇。对于陈水总的纵火前的遭遇给与同情也完全可以理解。这可能会引起歧义和争议。但如果我们不能对犯罪者消失的生命有所尊重和同情的话,实际上就无法做到真正尊重个体的生命。陈水总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是人世间最卑劣的暴力,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恐怖行为,任何诿罪于制度和社会的辩解,都不能丝毫淡化凶手的罪恶。然而,同情陈水总的个人命运与谴责其滥杀无辜及同情受害者之间并不冲突,同情与谴责并非对立,在同情的同时也完全可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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