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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启动民营银行试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7-23 07:52:23  


 
  准入限制并非风险防范的核心

  文章分析,除了对民营银行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外,对民营银行有所顾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风险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尽管多数国家对银行业都坚持审慎监管,但审慎监管的核心并不在于过度限制准入,更非对不同出资人设置歧视性准入门槛,关键是完善资本金约束并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首先,准入限制应在促进竞争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取得平衡。

  银行业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高杠杆行业,风险具有一定的外部传染性,多数国家对银行业都坚持审慎监管,其中也包括必要的准入限制,新兴国家市场准入可能还更严一些。但准入限制过严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一是可能抑制竞争,降低实体经济融资可得性和增加融资成本。正因如此,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容量较大、企业类型丰富的大国经济体,通常不会过多在银行数量上进行限制。二是金融机构数量少并不一定对维护金融稳定有利。尽管在个体上大银行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但大银行出问题不仅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也更具危害性。无论是以往经验还是这次金融危机中,大机构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其实更大,金融体系过于集中的弊病都有充分的体现。

  其次,准入政策一般不对特殊发起人进行歧视性限制。

  从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内容看,多数国家和地区集中在最低资本数额、高管人员经验、内控制度、IT系统等方面,但这些要求对所有申请人都一视同仁,体现了准入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美国实际上规定金融机构持有银行表决权股份比例不超过25%,但对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并无限制。德国除对非营利性公立银行股东身份有特殊要求外,对商业银行股东也没有身份限制。英国要求银行类机构由法人实体或合伙企业设立,但对其是否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并无限制。法国设立银行无论大小,均无最大股东或发起人须为金融机构的要求。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都可发起设立银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任何合格资本都可申请成立银行。印度允许非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形式设立银行。

  第三,审慎监管的核心在于资本金约束和对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制。

  较之准入限制,多数国家更注重加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以及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明确规制。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新资本协议Ⅲ中,就对逆周期风险缓冲资本和流动性风险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针对单个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差异规定了不同的资本充足标准,并特别强调资本质量和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上,多数国家并不完全禁止银行向股东融资或从事类似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身也是获取协同效应等竞争优势的一个途径,但都强调关联交易必要遵循监管规则,比如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股东融资条件不能优于非股东借款人,并同样遵循贷款集中度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其控股的投资银行直接提供流动性等。在证券监管法律中,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上市银行同样受此限制。对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机构,要求产业资本和金融机构在法人机构上分立。

  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通过限制银行经营的业务和地域范围控制风险。美国要求社区银行的资本结构更需本地化,存贷款等业务不能突破注册地所在社区范围。德国虽实行全能银行体制,但对储蓄银行、住房银行、汽车银行等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仍有限制。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将银行分为全牌照、有限牌照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相应不同。

  风控理性思维

  文章指出,中国历史上有过一些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教训,其中也包括民营金融机构。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或大或小仍有可能出现一些局部风险,但我们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要看到中国监管制度和市场环境已逐渐健全,要在新的环境中,与时俱进地权衡利弊,作出理性决策。

  首先,民营银行并不必然风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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