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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制方案 台湾担心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9-06-09 00:08:24  


 
  其实,大陆方面从未把解决台湾问题与解决港澳问题划等号,改革开放以来的历任领导人也都强调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否则也就不存在探索台湾方案的需要。但不容忽视的是,长期以来大陆的对台工作重心在于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强调和维护,针对台湾问题的“一国两制”的系统论述不够,这在客观上给“一国两制”在台湾被污名化留下了可乘之机。显然,探索台湾方案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较之于港澳,台湾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为何,这既是在解答台湾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为台湾方案本身论述的合理性,以及为台湾方案设定方向标。

  “一国两制”最初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两岸和平统一而提出的战略构想,②是中共在与国民党和台湾方面长期斗争过程中的思想演进,它发端于“一纲四目”,有其清晰的历史继承性,亦即逐渐意识到虽然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但它与大陆内部的省市地方政府不一样,台湾有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特殊性,因而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以及统一后台湾的治理方式都与处理大陆省市的事务不一样,承认了台湾问题的特殊性或台湾的特殊地位。显然,此时对台湾特殊性认识的参照系是与大陆内部省市地方政府的比较。1984年中国向世界宣布将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提出以“一国两制”作为香港回归后治理的制度安排。“一国两制”构想源于台湾问题,但最先应用到解决港澳回归问题上,这就使得台湾特殊性问题的参照系发生了转移,亦即转移到台湾与港澳的“一国两制”有何区别。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台湾问题的属性与港澳问题的属性,以及不同属性问题解决的内涵差异问题。

  众所周知,解决港澳问题是非殖民化的问题,非殖民化是要把主权和治理权从外国殖民统治者手中拿回来,恢复对港澳的主权和治权的行使,而且是按照我们的意愿来建构新的治理体制机制。台湾问题则是国共内战的遗留问题,③属于一国内部的政权之争的问题,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则是在实现主权统一的基础上,如何协商和安排权力分享的问题,问题属性差异使得两者在高度自治的“高度”上是有落差的。在港澳问题上,“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同胞当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④,强调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港人、澳人根据什么来治理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事务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宪制基础,以特区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⑤这些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殖民者留下的旧制度的改造,改造殖民者留下的旧制度,建构新的治理体系成为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的政治正确,无可厚非。这也就界定清楚了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具体而言,港澳的自治是建诸于中央的全面管制,“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制,先后任命五任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接受特别行政区任免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备案,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驻港部队履行维护防务职责”。⑥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⑦显然,港澳的高度自治是一种事务性管理层面的自治,并且具有政治学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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