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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不公义留白 马应当仁不让

http://www.CRNTT.com   2009-04-18 09:19:05  


 
  当我们误解“法治”的意思,以为其与人治绝对的相斥,那么,当社会现实落在法网的空隙处时,主政者不愿沾染人治色彩而忌讳于行使裁量权时,这个空隙就会形成法治社会的不公义留白。

  马英九面对国际对台湾贪污评比的负面表现,痛心之余宣示肃贪决心,并限期“行政院”提出检讨改进方案。笔者担心的不是“总统”没有肃贪的决心,而是马英九在绝对法治观下的行为盲点。

  马英九太过节制权力,容易使“国家”运行的过程中出现“裁量空白”。新政府已执政十个月,前政府广涉贪腐的劣迹和酬庸的人事,这十个月来,新政府作了多少整顿呢?主政者不能妥善发挥用人裁量权,那不是对法治的尊重,而是怠于行使法律交付给执政者的义务。这时,谨慎节制权力者的权力,非仅不是对法治的尊重,反而是一种伤害。

  十个月的执政,再说这些涉贪的人是前政府任命的已有些勉强,何况他们留任其职十个月,也得到新政府的背书与默许。

  以“检察总长”陈聪明的去留为例,涉及那么多的争议,新政府真的在“制度”上无能为力吗? 

  先不论拥有“国会”优势的国民党,迄未针对“检察总长”的退场机制有具体对应,这是立法面的怠惰。再其次,针对陈总长的争议,据瞭解,“监察院”已进行调查,若查无其事,则还他清白,若查明失职,以纠举为例,依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被纠举人员之主管长官接到纠举书后…,并得先予停职…。”此时行政机关即有“被动”的裁量权,并不应怠于执行。

  其他诸如再生能源法案、温减法迟迟未能在“立法院”通过、金融整顿、文官纪律以及国军的买官疑云,“依法行政”、“尊重法治”不能作为消极无为怠惰的藉口,法治仍有人的裁量,在肃贪工作上,新政府最缺的不是法律,其实是剑及履及善用裁量权的魄力。

  对比陈水扁,马英九的清廉自持显得难能可贵。但人民对马英九的期许是千百倍于陈水扁的,对法律原则固然要尊重坚持,但对于该当行使裁量之时,马英九也应展现当仁不让的决心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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