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推动“全民起义”如玩火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8 10:55:03 |
随着本港愈趋政治化,现时《立法会条例》部分条文已经过时或出现漏洞,实有修改的必要。例如第14条(1)款规定“任何议员可随时藉向立法会秘书给予书面辞职通知而辞去议员席位”,理论上在这次五区总辞之后,随时可以有另外一些议员任意辞职,藉以“玩弄”另外一些议题,没完没了,吵吵闹闹。无时无刻进行补选,影响的是立法会运作的稳定性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基于此,《立法会条例》中容许这些不合理的事情发生的条款,应予修改,堵塞漏洞。 公民党和社民连的“五区公投、全民起义”行动引起中央关注,港澳办早前高调发出声明表示“严重关注”,又指“公投”是一种宪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无权创制‘公投’制度”。 笔者早于月前已指出“公投”违反《基本法》原意,没有法律根据,但当时没有很多人理会。近期事态发展更显问题的严重性,公社联盟在香港推动公投犹如“玩火”,对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恣意挑衅,虽然情况可能未必如坊间所言般,有人希望搞“港独”,但从近期的围堵立法会及狙击官员议员的情况看来,部分人正尝试把陈水扁时代的台湾政治特色复制到香港应该是事实。 放火者不懂救火 此外,若细心的话可以发现,公社联盟把其原来宣传的“五区总辞,变相公投”,后来简化成“五区公投”,再配合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企图误导市民以为是由政府“畀钱”的一次公投运动。政府早前一直对有关“公投”的误导言论淡化处理,未敢正视“公投”在法理上的误导性,令当事人愈演愈烈,结果“公投”慢慢进化成“起义”。 “公投总指挥”余若薇议员回应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有关公投违宪的言论时表示:“香港实行香港法律,凡香港法例没有禁止的事,都是合法。”余若薇说法的一大失误在于:《基本法》乃香港最高法律,同时亦是中国法的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宪法》而制订,故《基本法》可说是跨越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一道桥梁,我们要理解《基本法》,不能单纯从普通法的角度去看。《基本法》为“一国两制”的游戏规则立下法律基础,它是很特别的法律,既是中国法,又是普通法,实乃两者的结合。但“一国两制”的成功有赖持份者的政治智慧,主权及其相关的宪制问题,是不可拿来乱说的。香港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未经中央政府授权并没资格举行公投,这一点相信辞职议员亦很清楚,故亦在宣传时一时一样,有时“变相”、有时“公投”、有时“起义”。 在飞机上乱说“有炸弹”? 《基本法》第2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在宪制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力关系是授权关系。《基本法》起草时,曾有人提出过“公投”的讨论,但中央政府已清楚指出,公投属于主权有关的宪制范围,香港作为地方政府不可以推动公投;因此,“五区公投、全民起义”等并不是可以用来“儿嬉玩耍”的题目,余若薇说“香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说法是漠视《基本法》在起草过程“公投”被否决的事实。“全民起义”的说法更是危险,犹如小孩子不听劝告玩火,或在飞机上乱说“劫机、有炸弹”一样,情况可以很严重。不幸的是——放火的人从来是不懂得救火的,最后的受害者却是全港市民。 既然五区公投无法理依据,又拆毁中央与香港的谈判渠道,对香港有害无益,那么议员应否投票支持补选拨款呢?事实上,笔者是第一个表明反对拨款的人,因为议员无故辞职再参选,推动所谓“五区公投、全民起义”,除了为自己党派作宣传,根本是在点火。虽然立会出现空缺,政府有责任申请拨款进行补选,但在公社联盟表明“五区公投”的前提下,若议员支持拨款,等同支持这种违宪行动。 现时立法会内响应反对拨款的议员只得少数,估计拨款获通过的机会很大。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当局在取得拨款举行补选前,必须小心处理“公投”误导市民、损害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例如严肃作出澄清,或要求选管会防止个别候选人或团体作危险误导言论。 必须修订《立法会条例》 此外,笔者认为,随本港愈趋政治化,现时《立法会条例》部分条文已经过时或出现漏洞,实有修改的必要。例如第14条(1)款规定“任何议员可随时藉向立法会秘书给予书面辞职通知而辞去议员席位”,理论上在这次五区总辞之后,随时可以有另外一些议员任意辞职,藉以“玩弄”另外一些议题,没完没了,吵吵闹闹。无时无刻进行补选,影响的是立法会运作的稳定性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基于此,《立法会条例》中容许这些不合理的事情发生的条款,应予修改,堵塞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