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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换减刑是给人性“加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10:53:06 |
※大义灭亲:从幕后到台前 古代至民国:亲属间不“相隐”将受处罚 如今,感天动地的“大义灭亲”场景依然经常出现在古装电视剧中,但在真实的历史里,“亲亲相隐”才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调。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于西汉,到唐代已很完备,在唐代,亲属间不相隐反而会受到处罚。在亲亲相隐原则下,亲属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者不论罪,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被视为“封建糟粕”才逐渐被边缘化。 “文革”时期揭发成风,刑法修订沿用“大义灭亲”理念 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中国1979年修订刑法时,对亲亲相隐原则作简单化处理,而沿用了“文革”时期达致顶峰的“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原则仍被沿袭。事实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不仅肯定“大义灭亲”,甚至要求它的公民这么做。刑法310条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和刑诉法48条中对“绝对作证义务”的规定都提出,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具有沉默权的。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于是,在刑法强调打击犯罪的语境下,“大义灭亲”逐渐成为司法公权力推崇的原则。 西方仍承认“亲亲相隐”,夫妻亲属享有拒绝作证和揭发权 实际上,在现代司法制度确立较早的西方,被中国人摒弃的“亲亲相隐”原则依然可见,“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安排中依然保留了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选项。英美法系里,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夫妻间情报和信息的权利,公权力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沿用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也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有拒绝对被告作不利陈述的权利,即使被发现“窝藏”罪犯也要视犯罪轻重才决定是否处罚。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甚至将“亲属”的范围扩大到被告人近亲属以外,规定“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都没有义务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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