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70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践踏私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17 11:38:32 |
笔者最担心的是,政府将“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看成一次地方财政又一个新的增长点,而这种担忧,完全符合地方政府的思维和行为的模式,民众担忧的显然不是70年后自己的房子被政府收走,而是担心地方政府到期后收取高额的“土地费”,这显然是老百姓最无法接受的。而随着10年后,第一批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即将到来,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就制度设计的难度而言,其实这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拖延或者回避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我看到有评论说,解决“70年大限”需要大智慧、大勇气,我看没有那么严重,只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变“利从民所谋”为“利为民所谋”,无需什么政治智慧,都足以化解这一焦虑和困局。 但是,考虑到各地的土地资源越来越趋于衰竭,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土地财政,势必挖掘新的潜力,上海这种明显违法的做法已经透视出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试探性举措”,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对于70年后的问题,必须遵照《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原则和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想无偿收回,让民众的房子飘在空中,或者高价续期,再卖一次地皮,都是民众无法接受,更是中国社会的稳定所不允许的,如果以此来试探,甚至挑战民意,那就意味着突破了某种底线,后果不堪设想。 由此,笔者强烈建议,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70年后土地无偿续期的原则,这既是得民心之举,更是贯彻《物权法》的法治原则和精神。政府即使要“有偿续期”,也一定要象征性收费,而不是再一次在民众身上剪羊毛。同时也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对上海的这种明显违背《物权法》原则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公开纠错以抚慰民众的焦虑和恐慌。 延伸评论:70年后无偿收回土地影响民心稳定(2011年01月17日 《新京报》) 最近,上海市的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而在“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则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的这些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房屋无处安放的尴尬。这个规定引发了《物权法》之后,民众对于“70年”的新一轮焦虑。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第一轮焦虑:是续期,还是收回?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最后并无结论。但起码,在土地使用 权期满之后应当自动续期这一点上,是达成基本共识的。《物权法》由此共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唯一没有明确的是,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 “70年”引发的第二轮焦虑是2009年三月,一份流传的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意见稿中 最受人关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显然,该征求意见稿没有违背《物权法》“自动续期” 的规定。 上海市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倒退回《物权法》出台前。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里,不仅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更是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 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