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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存疑重审 疑犯称遭李刚逼供

http://www.CRNTT.com   2011-03-29 11:51:28  


 
  疑点一:手机话单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机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盖章,并且不是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后,便有越来越多的疑点浮现出来。

  警方推断王朝行踪的一个依据是,“139××××1190”通话单。在庭上,王朝的辩护律师首先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手机通话单一般记录这样一些信息,机主的手机号,本机呼出呼入的号码,呼出呼入的时间,附件基站的站名,还有通讯时手机的串码。

  也正是这组串码,让辩方律师王振荣生疑。

  每个手机都有个单独编号,叫做手机串码。王朝的手机串码是,3515280150805473。。

  而在通话单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现了另一个手机串码,3551740065086301。

  北市区警方解释称,刑侦大队通过串码技术分析,发现139××××1190电话卡曾于14:30时,在被抢手机上使用。也就是说,警方认为,那个尾号86301的手机串码,是属于陈小菊的手机。

  但辩方律师指出,陈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机为一行货手机,其包装盒显示,串码尾号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话单上“陈小菊”的手机串码则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称,手机串码后两位是任意的,后两位号码不对,也是同一部手机。

  一位移动公司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所有行货手机,手机串码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两个串码,而且位数还不对。

  辩方律师还指出,通话单上,王朝的手机串码对应的,是一部直板的诺基亚手机。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盖手机。

  还有一点让辩方律师生疑的是,北市区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的签名,也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

  王振荣说,作为证据,必须要有出具人、出具单位的签名和盖章。

  在“13930111190”通话单上,有着这样一句说明,“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上面盖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

  王振荣说,那原件在哪儿呢?刑警大队有资格证明,该话单与原件无异吗?

  北市区公安分局对此曾这样解释,该电话清单系公安机关调取移动公司存储器内数据,经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疑点二:只有一枚指纹?

  警方从案发现场只取到一枚指纹,王朝母亲怀疑公安机关中有人骗取了她儿子的指纹

  在庭上,公安机关指认王朝为抢劫疑犯的另一证据,也遭到质疑。

  侦查过程,公安机关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

  辩方律师王振荣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都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车是王朝的车呢?

  公安机关还提供了一个证据,证明王朝就是那个入室抢劫犯。

  公安机关提取了王朝的指纹,与从酒瓶上获取的指纹,一同送去对比,发现两个指纹吻合。

  但王朝的辩护律师,还是从这一证据中发现了一些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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