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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架担责,无关文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7-09 11:32:20  


约架有违法律,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这与打了白打的文革是两回事
  中评社北京7月9日讯/因微博上起争执,一名大学副教授与电视台女记者在微博上公开“约架”并于7月6日中午在朝阳公园南门发生冲突。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文革遗风,更有人指责公知流氓化。然而就事论事而言,事情并没有这么复杂。网易新闻频道《另一面》专题今日登载评论文章“约架担责,无关文革”:
  
  一、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约架都是违法的

  法律保障人身安全,相约打架无论是否事先预定规则暴力程度多大都不具备合法性

  相约决斗,尽管听起来富有浪漫气息,甚至在古代有漫长的司法决斗史,但从现实法律规定而言,中国法律并不认可约架,因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不管何种形式的打架,暴力与否限度多大,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违法的。即使是事先约定“约架规则”、“承诺书”、“决斗状”等,也都无一例外地不具有合法性。

  那么,以体育的形式或者拳击比赛作为包装,进行约架是否可行?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这违反了《体育法》第五十三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意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斗殴可协议不处罚,但限于事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但这个协议是指事后的调解协议,而不是之前的约架合意。

  由于双方的约架合意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如下情形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架合意失效。所以第9条规定的当事人可达成协议不予处罚,只能是打架之后的事后调解,而不意味着事前的约架合意本身具有合法性。

  打架违法,轻伤以下可经协商通过民事赔偿和解,构成轻伤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违法之后,法律责任是什么?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民法和刑法用不同的规定。轻伤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等。

  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就追究刑事责任来说,要构成轻伤以上结果才会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承担,否则的话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法律后果如何,还需看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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