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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房产税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9-27 08:42:25  


认识房产税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改革的大背景,不能简单地否定或支持。
  中评社北京9月27日讯/当前,房产税再成焦点。《财经》发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陈龙文章指出,正确认识房产税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改革的大背景,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构,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或支持。

  房产税改革的逻辑

  文章称,对房屋征税,中外自古有之。例如,中国唐朝的间架税和宋朝的屋税,欧洲中世纪时的灶税、窗户税、烟囱税等,尽管名称各异,但在性质上都属于房产税范畴。如今,房产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广为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国家,房产税已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1950年1月,中国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此后,几经变迁,国务院于1986年出台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为在当时中国城镇住房大都属于国有、一个家庭很少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况下,对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开征房产税毫无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个人财富的积累,城镇居民房屋的产权、结构以及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税制体系完善等,都需要推动房产税改革。

  有人以“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反对征税,这有失偏颇。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房产税则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为提供管理和公共服务而收取的税款,两者在法理上并不矛盾。

  有人以“土地私有是征收房产税的前提”为由反对征税,这也值得商榷。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非是决定房产税开征与否的直接前提。房产税征收的内在依据是政府对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

  市场经济必然带来收入分配和财产差距扩大。在房产领域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防止差距过大,也是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涉及个人住房的房产税这一调节手段缺位,恰是当前中国市场调节制度不完善的表现之一。

  从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而言,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是一项必要的制度保障。对于多套房持有者来说,开征房产税会增加其持有成本,可能促使其将部分房产推向市场,增加市场房源供给,从而抑制部分投资投机需求,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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