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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均有责任维护东海与南海主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
(三)国际法的依据 在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主张的主要国际法论点有二: 第一、钓鱼台列屿为台湾固有领土,由中国人发现、命名、先占,明清两朝近六百年有效统治,纳入海防,历史证据充分;第二、钓鱼台列屿并入日本领土,系中日甲午战争台澎割让日本后之结果。因此当战后日本归还台湾给“中华民国”之后,钓鱼台自应一并归还。 日本认为钓鱼台在甲午战争之前是无主土地(terra nullius),因此,日本是透过先占而取得主权。日本不但主张“先占”(occupation),也主张“时效”(prescription),认为无论钓鱼台之地位如何,日本自1902年就开始有效行使主权,迄争议发生时(1968)已近70年,迄今已逾百年,行使那么久主权,并没有受到挑战。至于美国则是主张美国移交行政权给日本,并非移交主权,主权争议由当事各方自行解决。北京关于主权立场大致与台北相同,但1972年与日本建交时,为免影响建交,政策上即决定搁置此一争端,迄今似未改变。 依照现有的国际法,日本的说法不仅不实,并站不住脚。 首先、钓鱼台列屿在西元1885年时并非无主地,日本不能主张“先占”。 从历史事实可知,钓鱼台由中国人发现、命名、使用,并明载于中国官方文献。台湾渔民复经常使用该列屿。而自18世纪至19世纪的中外地图亦将钓鱼台列屿列为中国领土,史实斑斑可考,不容否认。因此,日本声称根据国际法上之“先占”(occupation)主张主权,自始即不成立。因为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西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钓鱼台列屿即已经是台湾属岛,并非无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实为当时日本与琉球官方及学者所共认。因此,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上是“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无任何国际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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