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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宪法路径”与两岸政治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二)大陆1982年宪法的“一中架构”

  对于1982年宪法的“一中架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1982年宪法兼顾事实和法理,在国家尚未统一的情况下,从法理上维护了“一个中国”的完整性。大陆对“一中”的确认,一直是在“事实”和“规范”两个层次展开的,即一方面肯定“一中”是事实,另一方面又通过规范形式确定这一事实。1982年宪法对于两岸关系的规定主要在序言第9段和第31条。序言第9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9段的前半句,通过宣示性语言,在事实上揭示了1982年宪法的“一中架构”;后半句则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赋予了统一的义务。从规范角度而言,1982年宪法规定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统一义务,其效力得以对台湾地区人民产生法理上的拘束力。通过事实和法理上的双重规定,1982年宪法序言第9段在国家尚未统一的情况下,明订了中国大陆对于“一中原则”与“国家统一”的基本立场。

  第二,1982年宪法第31条即是以“一中架构”为基础: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31条通常被解读为“一国两制”的宪法依据。从“一中架构”来理解宪法第31条,可以知道1982年宪法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宪法第31条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的三项基本要件:其一,设立主体是全国人大;其二,设立条件是“必要时”,而何为“必要”的判断权属于全国人大;其三,设立特别行政区以及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规定。1982年宪法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定位,因而是“一国两制”的特殊模式,即:中国大陆是中央政府,台湾是特别行政区政府。虽然大陆两岸政策发生了有别于1982年宪法文本的变化,但并不意味着大陆当前的两岸政策是“违宪”的。因为大陆当前的两岸政策在坚持“一中原则”上,并没有违反1982年宪法的规定,反而是在新的历史形势与政治环境上加以调整,更提高了未来“一中”实现的可能性。而且,即便是在具体主张和制度设计上的变化,也都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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