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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贪不是司法任务 是政治担当

http://www.CRNTT.com   2009-07-20 11:51:30  


陈水扁一家煎熬着台湾司法信用
  中评社台北7月20日讯/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张升星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肃贪是一种政治担当”。作者表示:“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台湾蓝绿政客的解释之下,却变成纵容贪渎、沆瀣一气的托词。不管是县市首长还是民意代表,不管是侦查还是审判,不管是贪污还是图利,全部诸法皆空,自由自在。这才是台湾政客不分蓝绿,超越党派的最大共识。”“可是这种看似理所当然的法律认知,其实根本完全错误。因为肃贪是政治担当,不是司法任务!”文章内容如下:
 
  马英九订下三个月的期限届满,“法务部”和“国防部”加班赶工所提出来的肃贪成果却不如预期,朝野“立委”因而痛加挞伐肃贪不力,承诺跳票。马英九则认为是好的开始,应该再接再厉。这种稀松平常,平分秋色的政治口水,其中却包藏着积非成是的观念混淆,值得深究。 

  不管是“总统”还是“立委”,都是精于权谋的政客。限期破案的肃贪,和陈水扁限时限量的二次金改,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只要发表一些义正词严的声明,就能非常巧妙的把肃贪不力的责任归给司法机关,而社会大众也就顺着政客的思维逻辑,想当然尔的把肃贪的希望寄托在司法机关。陈水扁说一审有罪就下台和马英九说一审有罪就不提名,都是相同的见解。可是这种看似理所当然的法律认知,其实根本完全错误。因为肃贪是政治担当,不是司法任务! 

  尤其是,橘逾淮而为枳。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台湾蓝绿政客的解释之下,却变成纵容贪渎、沆瀣一气的托词。不管是县市首长还是民意代表,不管是侦查还是审判,不管是贪污还是图利,全部诸法皆空,自由自在。这才是台湾政客不分蓝绿,超越党派的最大共识。 

  台湾政客惯用的藉口就是:司法公信力不佳,贪渎定罪率不高云云。但是,谁说必须“定罪”,才能去职?政客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在台湾蓝绿恶斗的夹缝中,却享有最宽松的豁免权。 

  对照民主先进“国家”的例证,就能看出台湾法治观念的落后。 

  美国前伊利诺州州长Blagojevich因为涉嫌兜售欧巴马当选“总统”后所留下的参议员空缺,遭到FBI逮捕后以贪污罪起诉,起诉的主要证据则是州长和政治掮客的电话录音。卖官的政治丑闻曝光后立刻引发轩然大波,各界强烈要求州长辞职负责,但是州长则以“未审先判”作为理由严词拒绝。虽然州长矢口否认犯罪,但是弹劾案的表决结果,伊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以一一四:一和五十九:○通过弹劾。Blagojevich因而去职,并且依法不得再任伊州公职。 

  Blagojevich被诉贪污部分迄今尚未进入审判,遑论有罪判决“确定”!但在美国,没有政客会以“选民托付”为理由,维护他的州长职务;也没有政客敢用“无罪推定”当藉口,支持他的负隅顽抗。从压倒性的表决结果就可看出,只靠一卷监听录音带,完全不必卸责给司法机关,凭藉社会共识的是非价值与政治担当,照样不分党派,检肃贪污。 

  日本的小泽一郎,只因为“秘书”涉及违法政治献金,就宣布辞去民主党主席之职,在台湾这种“罪不及妻孥”的酱缸文化之下,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不管是西洋还是东洋,有这种高水准的政治担当,在法律上主张“无罪推定”才更具有正当性。否则像台湾的名流学者,在“调查局长”泄密的时候不吭声,在被告连续十七次不出庭的时候不吭声,在统一发票被列为“机密特权”的时候不吭声,但却大声疾呼抢救陈水扁的司法人权,未免显得突兀!并不是陈水扁的司法人权不应维护,而是因为无法展现政治担当,所以维护陈水扁司法人权的呼喊,不易在社会激起共鸣。 

  非常巧合,Blagojevich和陈水扁在同一天被检察官起诉。比陈水扁幸运的是,虽然因为弹劾下台,但是法官准许他以美金四千五百元交保,庭期定在二○一○年的六月,不必羁押;比陈水扁不幸的是,他没有FBI的叶盛茂罩他,民主党也没有指责检察官“办驴不办象”。 

  “陈水扁尚且如此,遑论寻常百姓”,这是绿营抢救陈水扁时常见的说词。但是能有情治首长事先示警,再有媒体群众声援于后,这却是一般百姓所没有的“司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