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战略透视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 
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颜慧欣
 
  总而言之,两岸这个东西注定与政治纠葛在一起,特别是国民党执政、民进党在野,处理起来应更加细腻。

  最后一小点,我呼吁中国大陆认清楚台湾的民意,如果希望目前和缓的两岸关系持续向前走,大陆方面要更有智慧,对台发言时刺激的言语少一点,友善的动作多做一点。以上是简单的个人意见,请指教。

  颜慧欣:两岸ECFA无法回避WTO的规范

  首先感谢主席邀请我参与这次讨论。基于我的工作经验,主要与WTO议题研究相关,因此我今天针对讨论提纲,将从WTO规范角度切入,提供一些初步看法。

  刚刚邓次长也破题了,台湾与大陆都是WTO的会员,所以我们绝对无法回避WTO对会员相关的规范;既然我们要签经贸协定,若属于WTO的规范范围,我们不可能一厢情愿地认为两岸的经贸协定可以单纯地以特殊方式处理,而不受WTO规范。所以,我就谈谈WTO对于优惠经贸协定(即俗称的FTA)的规范内容,以及目前政府所称的ECFA概念。

  WTO对于会员所签署的FTA没有任何名称上、形式上的规范,任何名称不论是CECA、CEPA、FTA都可以;尤其是晚近有些国家喜欢强调,除了传统的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之外,强化缔约国间的经济合作为其FTA的特点,从而开始使用含有双方制度调和与经济合作意涵之字眼,作为FTA的名称,例如日本与其他国家所签的FTA,均称为“经济伙伴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这是日本习惯使用的FTA名称。而我们政府提出的ECFA,全文是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同样在强调经济合作也是两岸FTA的一个重点,而此名称也曾有其他FTA使用过。简单来说,不论FTA使用名称为何,WTO均不过问,WTO仅在意FTA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即所谓是否符合涵括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大多数服务业的部门别(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等规定的要求。这是第一点我想先强调的。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