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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

http://www.CRNTT.com   2011-02-14 10:49:10  


 
  安乐死已有成功合法化的先例

  而且,安乐死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将安乐死合法化,尽管在美国安乐死仍然是争论不休的话题,甚至影响到选举政治,但是自从协助自杀成为州的自理问题后,俄勒冈、华盛顿等州法律均在严格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在西欧的多数国家都成立了安乐死协会,尽管他们的提案均被否决,但是他们在如何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技术和立法细节上,日臻完善。从历史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与实施细则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还有哪些路要走?

  中国的立法程序是条繁杂的路

  而在中国,不光是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在立法中都起到重要作用。尽管如此,一个问题要想成为法律,必须得首先成为议案,有效议案必须兼备形式、程序、内容要件,必须由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同时不得超越人大职权。如果通过国务院法制办,那么那么要调动各种立法资源形成讨论稿,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工委,也要通过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要经过“三审”才能付诸表决,这个过程要倒几次车。而像欧美那样民间参与立法显然缺乏条件。 
 
  安乐死目前尚处在被“研议”的起点

  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目前尚处在建议的起点。1986年,陕西王明成为其母安乐死案是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最高法院批示因为无法定性,而不做犯罪处理。之后,王明成为自己申请安乐死而被医院拒绝。1988年起,不断有代表在全国人大提议安乐死合法化。1995年达到高潮,170名代表连署4份议案推动安乐死立法。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严仁英等在1988年七届人大首次发起的安乐死提案实质是一份“建议”。尽管1994年广东团提出了有效的议案,但是这还得经过人大主席团的过滤,才能直接交送人大审议。历年来尽管不断有类似议案提出,但人大主席团均以“对‘安乐死’立法涉及到法律、医学和伦理学等各方面的问题,世界上尚无共识而被搁置“研议”,从未进入过人大的立法审议过程,安乐死立法举步不前。
 
  安乐死在立法者来看是个争议颇大的话题

  一些法学教授、学者享有“立法内部人”和专家的特殊地位,与立法部门有着良好的互动。通过他们往往能够起到加速进入立法议程的效果,但是对于安乐死立法,国内学界和立法者的歧见颇大,除了伦理道德,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学界担心这样做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成为故意杀人的幌子,另一个是医学界有人反对安乐死立法,认为在脑死亡等医术难题未清之前谈安乐死为时过早。但是,面对胡伟这些难以拯救或者养活身患绝症的亲人的情况,他们将何去何从?尽管,我国宪法有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尽管胡伟夫妻最终也获得了国家的帮助,但是从普遍的社会现实看,这现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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