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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李刚:刑讯逼供有没有?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30 09:43:45 |
即便考虑到中国的侦查水平和条件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要判定一个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须在一些关键证据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犯罪时间、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犯罪对象等。 显然,保定王朝案件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不符合普通司法实践的证据规则。一是有证据证明王朝案发时在远离现场150多公里外的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他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抢劫所得的基本东西,如钱款、手机等物品均未找到;三是控方所提出的手机通话记录,并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是否另有人复制其卡号打电话,并且这一证据没有签署人,不符合证据规则;四是警方所提供的酒瓶上的指纹不符合人们手持酒瓶时的生活逻辑;五是王朝曾遭受刑讯逼供并在医院治疗十多天。 综合这些事实可以发现,一方面,侦查机关和控方所提出的试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缺乏排他性和唯一性,同时存在违法性嫌疑,最重要的是缺乏关键和基本证据;另一方面,却有足够强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 令人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掌握证明标准就贸然起诉,两级审判机关也对刑事诉讼证明规则视而不见就轻率判案。人们平常批评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流水式作业模式再次得到了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可纵观全案,公检法三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视而不见,却一门心思陷入了预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怪圈。 好在现在河北省高院撤销了原判。那么,现在有关机关需要做的事情,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定与此案毫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检察机关彻查此案,包括查清是否有玩忽职守和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否有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二是必须在基本证据方面重新落实,比如被劫财物的去向、作案工具、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等。把这些问题都弄明白了,才能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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