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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石致死肇事者负何责

http://www.CRNTT.com   2011-04-18 10:54:25  


 
  □ 若为“故意”,三人皆要负刑责

  故意还是过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前所述,三人的行为基本可以排除直接故意(希望的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剩下放任的故意和轻信的过失两种可能。区分放任的故意和轻信的过失,是司法的一大难点,甚至有人说是最难的。一般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细节才能拿出结论。

  在本案中,如果有选择的挑选石块(如挑选轻的、小的、疏松的),在投掷时瞄准的是玻璃以外的部位,则说明行为不具有放任性,只是轻信不会有严重后果;如果是被取乐的刺激冲昏头脑,随手抓起又大又硬的石块,不管青红皂白就朝车子扔过去,则具备放任的特性。当然这只是从一个角度简单分析,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若为故意,则两名没有致人死亡的青年构成本罪

  若蔡某成和黄某泉的行为认定为故意,则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蔡某成还未满18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为故意,致人死亡的少年年龄就不再是免责条件

  刑法总则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覆意见》,上述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林某健不能免刑责。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林某健还未满18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名没有致人死亡的青年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若三名青少年均是故意,则他们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三人均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只不过需要分清谁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谁是实行犯,并分别认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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