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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美毒妈杀女儿案为何判无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0:01:42  


 
   既然有上述这些事实,为什么又说从人证物证上,缺乏实质性证据呢?因为卡西辩护律师的最后申辩总结,强攻此案缺乏“直接证据”这一点。

  在美国法庭,被告律师不需要提供“无罪”证据,他只需攻击、否定起诉方律师提出的证据,就可能赢得官司。对被告来说,他(她)可以选择沉默,即不需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这也是美国司法强调“无罪推论”的内涵之一,即被告不需要开口宣称“我无罪”,因为在宣判之前,他就是无罪的。

  在欧洲,被告必须开口,他们的逻辑是:如果他是无辜的,为什么不为自己辩护?但美国的法治精神是:正由于他是无辜的,所以不需证明自己无罪;而是由原告方证明他有罪。所以人们在电视直播的法庭审理上,被告卡西从始至终一言不发,什么话都不需要说;全部都由她的律师去说,去反驳原告律师提出的证据:

  第一,此案没有人证,即无人证实见到卡西杀人。没有人证这一条,指控就少了一半份量;第二,物证不充分。检方没有拿到DNA、血迹、手印等直接证据。第三,无论卡西在孩子失踪后有多少不符合常人的举动,都不能直接证实孩子是她杀的。起诉律师只是“推理”,但推理不等于是证据。尤其是作为检方证人的加拿大专家说卡西计算机显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美国专家查出只有一次),但这个“证据”更遭被告律师反驳,认为违反“程序正义”,因加拿大人不受美国“伪证罪”惩罚。另外发现孩子尸体的“犯罪现场”曾被人动过,按美国法律,在“不是原状”(也就是被动过)的现场得到的“证据”无效。

  美国司法很注重三个原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直接证据。著名的“一只臭虫”理论,即指如发现程序不正义,整个案子就得撤销,就像一碗面里发现一只臭虫,这整碗面就得倒掉一样。当年辛普森被判无罪,也是因为被告一方猛攻检方有违“程序正义”一点:犯罪现场实物(带血的手套)被挪动,或有伪造证据之嫌;另外该带血手套太小,不是辛普森的型号等。这次被告律师在最后总结辩论时,又再次提到“一只臭虫”理论,强调此案有违反程序正义处。当然更主要的,是没有直接、实质性证据,所以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的空间。

  最近由于写关于桑兰赴美打巨额索赔一案,在网上查询了一些被告律师莫虎的数据(莫虎本人也被桑兰起诉),看到他在接受电视访问时谈的一个案子。那是莫虎担任纽约警察局审判厅长(即警局的法院院长,专审内部警察的案子,如同军队的军事法庭庭长)时,一次警方在突查纽约黑社会头目家时,查获警察局文件,显示警局有内贼。文件上的指纹是警局一个侦探。于是那个侦探被起诉,但莫虎最后判他无罪,理由是,这个侦探说,他曾到局长那里查过文件,指纹是这样留下的;而当时没有查到其他证据,证明是他把文件交给黑社会的。莫虎从警局退休多年后,这个侦探又被抓获,被查出他不仅跟黑社会勾结,并做他们的枪手杀过人,后被判终身监禁。有人问莫虎,当年那个案是否判错了,放走了罪犯。但莫虎仍坚持原判,强调判案必须靠证据,仅靠推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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