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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所未闻”的铁路强制险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26 11:28:09 |
一、铁路强制险,天天都在交 17.2万(最高赔偿)=15万(人身伤亡赔偿)+2万(意外伤害保险)+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追尾事故发生后,业内人士推算出每位旅客最高的赔偿额度为17.2万元(不含旅客自购的商业保险),财经媒体迅速为17.2万元包含的项目找到了政策支持。据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据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在这个赔偿组合中,引发最大疑问的就是价值2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据财经网报道,由铁道部收取的这一保险费用包含在票价内,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无论票价多高,2%的费率不变,最高保额只有2万,这两个数据标准从1992年调整后一直持续至今。 飞机、轮船相继改为自愿保险,但铁路强制险60年不变 事实上,针对这个拥有60年历史的强制险种的质疑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从未停止,特别在中国相继于1987年和1989年废除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后。1990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因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曾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但后来不了了之。社科院法学研究员黄金荣曾以收取保险费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向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败诉后还向保监会提起行政诉讼,但判决终被驳回,以至这笔“糊涂”的保险费如今依然每天在收取。 二、名不正言不顺的铁路强制险 1951年《强制保险条例》:铁老大的“挡箭牌”与《保险法》抵触 铁路部门强制收取保险费用的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解散)制定《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和1959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由铁道部门接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但是,上述条例和通知仅属于部门规章。最新出台的《保险法》已经将商业保险经营者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在与法律相抵触基础上存在的“收钱理由”实在站不住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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