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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劳动教养制度早该被废除 
 
  立法层面,劳动教养不该存在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的实施,让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已经被推翻。《立法法》规定 ,只有法律才能设置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作为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经立法机关批准,但毕竟是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法规,至多是准法律。如果劳动教养制度不废除,立法是维护其存在合理性的唯一出路。 

  但是,给劳动教养立法全无必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四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凡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已相互衔接,劳动教养无存在余地。
 
  “执法”层面,劳动教养也不该存在

  从劳动教养程序运作方面观察,劳动教养实际上是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时间最长可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之久,而处分决定权操在行政机关之手,相对人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缺乏公开性,缺乏监督,随意性大,容易侵犯人权。

  1998年10月5日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权由法院行使,这是当代世界社会文明的最低要求。一旦这个权力放给公安部门而不是法院,会造成如下的情况: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案);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作劳教处理;有些案件,证明有罪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采取劳教的办法。
 
  这实在不适合“用重典”

  “治乱世用重典”是我国传统的治世经验。“乱世用重典”同时随之出现“法不责众”这一治国策略。假定“重典”又伴以“责众”,则必然导致混乱的局面。法不责众的现代语言便是缩小打击面,所以才有“法不禁止皆为可行”的惯例。 

  劳动教养案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一般也不涉及人身安全,主要是社会治安秩序问题,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不像上述三大安全问题,它切切实实地牵扯到每一个人——说不定哪天你就逃了一元车票甚至“被逃票”,如果以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处理,那就是“重典”又伴以“责众”,那么自然会让民众愤怒。

  八年前,合法公民孙志刚遭毒打致死,由此终结了收容遣送制度。现在,劳动教养制度是不是也可以停一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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