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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坐牢”:公职岂可自肥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24 11:19:17 |
其次,这暴露出权力自我监督机制的失效与外部监督的薄弱。权力的滥用不仅体现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方面,也体现在对公共财产不予珍惜,铺张浪费、账目不清上面。国家机关向服刑人员支付工资,说明该机关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混乱。外部监督有赖于信息公开、新闻自由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众所周知,中国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备,因此人民监督和媒体监督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发挥什么作用。这一事件中的“亮点”是检察院的积极作为。监所监督的主要目的本来不在于了解服刑人员有无工资收入,但检察官却在监所检查的过程中搜集线索,顺滕摸瓜地调查出这一系列违法违纪的个案。 第三,该事件还暴露出司法权的边缘化:法院判决的后果居然无法整合到公权部门的整体反应中,纪检监察部门有待法院的主动通知才会采取行动,这是官方解释给我们的印象。但现实中大多数事例中的情况与此恰恰相反:大多数职务犯罪的个案是在纪委先行调查并给出初步意见后,司法机关才有机会介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表明司法机关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地位边缘,不足以挑起主持正义、坚守法治的重担。 在事后处理环节中,沂南县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被处理人员一经刑事立案并经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办案单位须及时通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通知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停发被处理人员工资。这一规定还不及前述中央几部门的通知来得细致,只是增加了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并由其转告的环节。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细化了相关的行政程序,使“衔接上存在空当”这个理由在将来不再管用。但以批判的眼光来看,这再次展现出当地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刻板和僵化。规则再细,也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性。如果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或事实情境及其法律后果,只是没有规定操作层面的具体步骤,执法者理应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且合情合理地促成法律后果的实现。 最后,官方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方式也很有趣,体现了“喉舌”报喜不报忧、化腐朽为神奇的一贯做派。除了按照当地政府自己的说辞报道事情的原委之外,为当地检察机关喝彩、号召向其学习成了评论部分的中心思想。到底谁应当对这一系列违法、违纪事件负责?报道中只字未提。将坏事变为歌功颂德、自我祝贺的机会,这样的报道方式,无法形成对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也无助于事实的澄清、真相的揭示以及正义的实现。 【相关阅读】“带薪坐牢”称“漏洞”,窟窿有多大(2012年5月14日 新华网)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与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机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5月11日《检查日报》) 在延长8天产假都当回事来说的劳动制度下,足以说明出勤和工资的严格对应关系;假如把某些单位将迟到或早退都列入考勤,对应到工资奖金,更可以看出劳资关系上的斤斤计较。那么,如果人“不见了”工资照发,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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