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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改革须废旧立新

http://www.CRNTT.com   2012-11-01 11:03:36  


2012年8月11日,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在长沙踏上回乡的中巴车
  中评社北京11月1日讯/“应当按照当代的社会需要、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2012年第42期《新世纪》周刊(2012年10月29日出版)刊发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的评论文章“劳教改革须废旧立新”,全文内容如下:

  自今年湖南唐慧案曝光以来,施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遭受的诟病达到高潮。

  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劳教权力极易遭到滥用,成为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除了违背《立法法》第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绝对保留”原则(只能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授权)之外,劳教制度至少还存在三大弊端:

  一是立法宗旨早已过时;二是认定标准相当模糊;三是程序保障严重不足。

  这些注定了劳教制度是纵容地方违法的“非法之法”,在实践中极易蜕变为公权滥用的帮凶。

  首先,今天看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决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早已是不合时代潮流的计划经济“古董”。

  只要浏览《决定》的立法宗旨,便恍惚如有隔世之感。

  当时之所以建立“劳动”教养,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所谓“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自食其力”,和“投机倒把”一样都是不可界定的“法外”术语。

  在当时看来,劳教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在今人看来,所谓“教育改造”无异于强制“洗脑”,所谓的“安置就业”无异于强迫劳动。

  既然旧时代的立法目标显然不再成立,劳教制度早已失去其正当性。如果今天各地劳教主要用于“维稳”、戒毒等其它目的,那么就需要重新立法,建构适应当今社会需要并反映当代法治理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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