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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脱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11:33:18  


李天一与其父李双江
  中评社北京7月16日讯/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因涉嫌强奸案被公诉,其最新一任律师一出场就高调宣布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昨天有关报道似乎表明,李某某一方正在加紧为“无罪辩护”在舆论上布局:李家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受害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其二,反覆强调被害女性“没有反抗”或“没有明显反抗”。对此舆论指出,如果“无罪辩护”想踩着“陪酒女”过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计胜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产了。

戎国强: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脱罪

  钱江晚报2013-07-16 10:03 戎国强 时评作者

  换律师如换刀,救子心切,梦鸽更换律师,最新一任律师似乎最符合委托人的心意了,一出场就高调宣布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昨天的有关报道似乎表明,李某某一方正在加紧为“无罪辩护”在舆论上布局。昨天的有关报道中,李家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受害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其二:反覆强调被害女性“没有反抗”或“没有明显反抗”。但是,这些足够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吗?

  “陪酒女”在公众认知中是一个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有负面色彩的职业,报道结尾还特地指出“陪酒女”可以在其从业场所的酒水销售中提成。这就有一种暗示作用:被害女性主动向李某某等人劝酒以牟利,这就有“勾引”的嫌疑了,而“勾引”正是“陪酒女”这类风尘女子擅长的。这样一来,原先的施暴者与被害者的关系就颠倒过来了,“被害者”其实是“勾引者”,而“勾引”是主动行为;李某某则像个迷途羔羊,上了别人的当,这样一来,施暴者俨然成了受害者;有罪错的是“陪酒女”,不是李某某。但是,身为律师,不可能不懂:“陪酒女”就可以被你随便欺侮吗?做了“陪酒女”,个人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是一般所称的卖淫女,对其强行,也是强奸,跟强奸一个“良家女子”没有什么区别。这个道理,如果律师懂而梦鸽不懂,梦鸽就会觉得这个律师换对了。

  报道中有关“没有反抗”的那一段文字,让读者做起了填空题。先看原文: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 状态并不明显。

  这样的行文,似乎省略了一些什么,在回避什么——女孩应该反抗谁?为什么要反抗?那个反抗对象对女孩做了什么?这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越是关键,越要回避,于是就出现了这么一段闪烁其词、虚虚实实的文字。但是文字技巧再高超:也无法回避这些要害问题:当时,是谁强迫女孩离开酒吧?他或他们要把女孩强行带到何处?他或他们把女孩带到那里是想干什么?最终干了什么?

  虽然,“陪酒女”不是一个好职业,但是,当一个“陪酒女”与一群无良青少年放在一起,更何况李某某涉嫌强奸已被公安部门调查认定,人们的同情会倾向哪一边,是无须多说的。如果“无罪辩护”想踩着“陪酒女”过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计胜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产了。

  如果“无罪辩护”想踩着“陪酒女”过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计胜算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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