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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婴女孩”不应任其一走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1:44:26  


  中评社北京12月9日讯/“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婴”引发社会愤怒。除去摔打本身以及蹊跷的“逗玩”致男婴坠楼以外,最让公众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警方通报因其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侦查,于是10岁女孩在事后直接跟随母亲远赴新疆。没有任何惩罚,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种可怕的“恶行”就这么处理真的可以吗? 

“14岁以下不负刑责”的由来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顾及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

  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的研究显示,儿童要到大约12岁才开始能够掌管自己的一切,而能分辨对错的成熟道德观念,则要到12至13岁才开始发展。不少学者认为,对低于这些岁数的儿童施加刑事责任是苛刻和不合理的。

  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标准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在那些认同须为少年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概念的法律系统中,须负刑事责任的起首年龄不可定得太低 ,因为要顾及该年龄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一,有些国家如瑞士低至7岁,英国是10岁,荷兰12岁,法国13岁,德国14岁。1998年的一项研究称,欧洲理事会38个会员国的平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零7个月。

  重庆警方“放走摔婴女孩”,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建国以来,中国的刑事最低责任年龄有过几次变动,目前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14岁。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层解释过定为14岁的原因:“当前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仍是在16-25岁这个年龄阶段,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有,但毕竟是极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出现早熟现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对于占全国面积80%以上的广大农村来说并非如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悖于国家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14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

  因此,按照刑法,不满14岁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就只有公安部下达的《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收容教养不满14岁的“少年犯”,期限一般为1-3年,这种“必要的时候”并不多见。此外,“少年犯”还可以去读自愿性质的工读学校。这类管教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具有刑事烙印。

  这起重庆10岁女孩摔婴事件,无疑涉及故意伤害的罪名,据警方调查后的通报,当时女孩家中仅有她一人,因此即便“逗玩”男婴致其坠楼显得比较蹊跷,由于未满14岁的原因,警方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不予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加上劳动教养制度正在废除,同样具有剥夺自由、与劳教性质接近的收容教养也广遭诟病。警方没有判断“有必要将女孩收容教养”也很正常。换言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重庆警方不对女孩采取强制措施,“放其去新疆”没有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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