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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与博兰尼在法治观念上论自由的洞见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16 11:09:01 |
自由的定义 “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一个人或一些人对另一个人或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 (coercion)在社会中被尽可能减至最小程度。”换言之,自由是社会中的个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状态,所以自由意味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预设着个人具有某种获得保障的领域(或空间),在这个领域之内,许多事情别人是无法干预的。 一个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个人自由的状态。因此,自由的政策尽管不能完全消灭强制及其后果,但应该尽力将之缩小到最低程度。 这种对于自由乃是免于别人强制的理解,采用的,主要是一种消极(或否定性)的途径来理解的。它不说自由是什么,正如和平、安全、宁静、邪恶是消极性的概念,作为消极性的概念,个人自由基本上是指免于障碍。因此,它避免了许多“积极自由”的陷阱。 什么是积极自由?对照消极自由指谓个人受到法律保障,具有免于别人强制的空间,积极自由是指:自己的决定的来源 (source)是什么?我做事是否是根据自己的意思,抑或听从别人的意思?如果我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做自己要做的事,那么我是自由的。然而,我是什么呢?是“大我”抑或“小我”?认同“大我”,很可能被操纵“大我”定义的政治势力所奴役。所以,十九世纪伟大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要区分“本能的爱国主义”与“反思的爱国主义”。主要的理由是,除了在保卫民族的战争时期以外,“本能的爱国主义”,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并不见得能够给民族带来幸福。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虽然也是着重消极自由的,他不像伯林那样偏重消极自由,哈耶克说:“只有通过我们运用,它(消极自由)才能变消极为积极,自由并不能保证我们获得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哈氏的自由主义有许多积极自由的成分,如强调责任与守法,以及法治保障下,参与自己兴趣所在活动的积极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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