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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应以土地财产权变革为先导

http://www.CRNTT.com   2014-07-28 09:11:13  


 
  从生产方式上讲,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仍符合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一个农户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它要制定农作物的生产计划和了解市场行情,规划劳动力和相关生产要素的投入,谨慎地安排全家一年的消费,保证家庭的安稳和延续。这种经营方式虽以集体配置的土地为基本的生产条件,但其他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如劳动、资金、经验和技术还是由农民个人提供,而且这些生产要素只有有机地结合起来才会产生生产力,才会创造出适合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所以,农民是通过在土地上劳动和其他相关生产要素的投入,才获得了生存所需要的物质产品,从而在一个个家庭范围内实现了生存保障,显然,这种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自我保障。

  有学者认为,因为是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农民,所以农民个体从土地上获取的保障即为社会保障,这也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这种认识不够全面。

  一是土地作为一项基本的生产要素,不管它是由谁来提供,都不可能单独实现保障功能。况且在法律上,农民所以能够取得一份土地的使用权,也是他们作为集体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不能理解这就是社会保障。

  二是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设置,除抑制土地兼并,实现农民公平获取生存保障的物质资料外,还在于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民族经济现代化。从社会保障的法律含义和基本人权分析,每一位包括农民在内的中国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权利不因农民拥有集体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而被抵消或消减。

  从逻辑上讲,如果将土地作为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那么国家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填补公共财政在农村地区的缺位,就必然要求农村集体为每一位农民均等地分配一块土地,并长久维持着这一均等的土地占有状态。所以土地分配要经常调整、不断均衡,并严格禁止土地向个别民间的经营者集中。

  土地的均分制在中国由来已久,它与传统的小农经济相适应,与亿万农民的土地观念相契合,曾长期地为中国农村构筑了一张强大的保护网。然而在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已经逐渐打破了这张保护网。随着公共社会的需求的日渐急切和农村人口的不断流动和增减,农民土地的均等不可能长久地维持,土地的合理、有序的流转和集中趋势已不可避免。

  实际上,对土地保障功能和均田意识的认同是中国传统土地观念的集中表现,将土地视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已经是遏制土地财产权结构变革的最大阻力。对此,如果不能从发展的视角进行思考和认识,就不可能找到解决中国农村现在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方法。

  滞后的土地财产权制度是延缓农民身份转化的根本原因

  文章分析,按传统土地价值理论,土地是自然产物,非劳动产品,不具备价值因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土地价值观念是分析和处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生产布局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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