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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尚待政策配套护航 | |
http://www.CRNTT.com 2015-04-18 08:29:36 |
稳定金融体系 提高金融效率 中国证券报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彭兴韵文章称,存款保险的全球实践表明,它对维护储户的信心发挥了积极影响。在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之前,美国的存款者在银行门口排队挤兑是常有之事。自存款保险诞生后,储户在银行门口长龙挤兑,导致银行流动性瞬间枯竭的现象鲜有发生。即便在次贷危机期间,美国关闭了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发生银行挤兑,这表明存款保险对危机传染和信心崩溃发挥了有效免疫功效。在缺乏存款保险时,为了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当存款机构无法兑付时,央行就要通过贴现窗口或再贷款予以兜底,降低了央行的信用独立性。相反,有了存款保险后,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导致其流动性枯竭时,只要存款保险机构有足够的赔付力,央行就不必介入。 在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强化市场纪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约束,有助于深化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完善的市场体系不仅要求可以自由地开办企业,也要求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及时地得到破产清算。同样地,充分竞争的金融体系不仅要求进入壁垒最小化,也要求经营不善者及时地受到市场惩罚。这是健全金融体系必要的新陈代谢过程。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在保险限额内给予存款本金安全的同时,会强化市场纪律对投保机构的约束和惩戒,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提高。 五问题待解 文章认为,中国在推出存款保险的过程中,以下几方面还需要注意。 首先,对储户的保护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惩罚,是有效存款保险缺一不可的。推出存款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存款机构破产清算时储户的本金安全。因此,有意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涉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破产”与“存款本金保障”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它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更顺利地推进经营不善的存款类机构及时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等机制及时将那些经营不良者清出市场。这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机制。只有“存款保险”而没有金融机构及时有效的退出,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充其量是一个“跛足”制度。因此,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应当是推出更加系统、完善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制度。中国正积极推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各类民营银行跃跃欲试的金融变革之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使未来金融机构的股东承担更大风险。 其次,应当关注强制投保机构范围的界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存款保险,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让它们取得了成本优势。随着中国市场体系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发达经济体金融危机的缓和,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进一步融入中国金融体系的需要会进一步上升。这意味着,将来不仅有更多非居民将钱存入外资金融机构,也会有更多居民将储蓄剩余存入外资金融机构。但由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不需要为储户购买存款保险,它们就可以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为储户提供风险补偿。很多老百姓更看重的是眼前收益,忽视当期收益中所包含的风险溢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力会相应地上升,存款“外资金融机构化”会对境内机构带来新的压力。更何况,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安排,本身就会强化那些被要求强制性投保机构的监管套利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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