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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公开透明的行政治理是保护和促进闽台融合的重要基础。透明度原则从确立到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要求不断提高,普及程度不断加强。透明度原则不仅是 “善治”的基本要求 , 其蕴含的制度价值与“法治”价值理念高度契合,对立法、司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大陆方面对透明度的要求主要定位于两大方面:一是政府措施与信息要及时公开;二是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即通常被看做与双边利益有关的信息的交换,比如投资机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但是过去的十几年,透明度的标准已经发生了演变,其变化的内涵概括为四个方面:(1)对东道国与投资相关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措施、决定、判决、裁定以及程序的公布、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也就是,利害相关方能够有机会参与到与其有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不仅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要求公开透明,对正在起草中的草案也提出公开要求,突出公众参与立法决策和行政决策,赋予利害关系人乃至普通自然人发表评论的机会,有的还深入到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2)透明度要求的实施机制安排(包括磋商、通报和信息交换,谘询点、联络点制度、行政程序和复审程序要求等)。(3)对仲裁和调解等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要求。

  然而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惠台政策措施,涉及众多职能部门,各省市出台的具体办法,都对应一家或多家行政单位,但大多数具体办法都缺少办事流程和谘询电话及联络人,缺少统一归口平台。”〔7〕涉台网站的内容偏宣导,缺办事指南和指引,政策文件公开不完整,内容滞后,甚至长期不更新。

  总而言之,闽台融合法治之路,特别是形式法治之下的可能性,就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等缺陷而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前提之殇。未来,在涉台工作的诸多领域,都需要根据两岸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现实,对法治之法进行完善、増修,从而使法治之路成为可能。

  (二)闽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实现“非限缩型”的法治现代化

  所谓“非限缩型”的全面法治现代化,指的是不自我限缩于经济贸易领域,而是全面拓展至文化、社会、政治各领域,既突出经济权的完善,亦突出社会权的构建,既重视经济法律规则体系建设,亦强调主体身份品格的培育塑造。何谓“社会权”?依德国学界见解,这一概念无疑应包含:请求工作之权、保障社会特定族群在社会及文化上有适当的发展机会、社会扶助及社会保险请求权。此外,随着社会发展,还有认为,适当居所请求权及适合人类居住之环境请求权亦应列入社会权之概念。〔8〕

  从近期有关台胞社会政策之推行、社会给付之提供来看,无论于质之演变还是量的扩充上,均引人注目。无论在医疗保险、公积金的政策适用上,还是在日常居住、出行生活的身份管制上,均使得台胞能免于差别待遇,而享受与大陆地区居民平等之“同等待遇”。然而,上述推陈出新之做法仍停留在“惠台政策”的层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局部性和有限性。社会权的构建仍远不足以支撑在陆生活台胞的“融入性”群体角色认知和“主人翁”社会治理参与。事实上,在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的国家中,以法律固定的社会主体身份,更能保障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规则化,从而形成法律基础上的社会信任与合作。故此,“非限缩型”的法治化方能较为清晰地界定政府在推行社会政策、提供社会给付时,其于法律上应遵守之边限何在。唯有如此,方能使社会政策之推行、社会给付之提供,免于机会政治之嫌疑,使台胞真正形成成熟的、积极的身份认知,并进而成为法治社会的实际参与者、推进者、建设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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