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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三)健全政府和社会法治,探索闽台地方共同治理模式

  多层级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治理模式的新政策制订、执行和裁判工具。在该模式下,政府权力与社会需求可在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及共同合意基础上实现相互协调和治理创新。因此,强化两岸非政府组织及台胞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参与无疑应成为制度努力的方向。在涉及闽台融合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信息发展、卫生医疗保健、贫困群体救助、教育文化促进等领域,可考虑给予闽台两地非政府组织及台胞更多的社会治理参与权及受益权,以促使闽台融合法治化在非政府组织及台胞的多层级共同参与的具体实践中获得长足发展。

  在台胞个人参与社会治理方式上,福建省已有诸多有益的尝试。〔21〕台胞在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乃试图以有效和合理的方式,通过个人、家庭与社区参与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以增强居民认同感,累积互信互惠的社会资本。在制度上,台胞个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社区治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而,政府推进发展意愿较高,所取得的社会示范效果亦较为理想。

  另一方面,尽管闽台两地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在公共治理领域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但仍存在规范层面的不利于其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合法主体身份获得不易。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施行以来,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入闽开展活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仍然存在难以确定业务主管机关、实质准入条件不明、登记注册难的问题,从而影响其获得合法的主体身份。在闽常住台胞自发组成社团,同样面临着法律层面的登记注册制度限制较为严格、手续繁多、合法主体身份获取不易的问题。客观来看,只需在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资金运作、项目活动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对其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建立科学的外部效益评价机制,就能实现对社会团体的合法性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力,有效参与地方治理,实现深度的闽台社会融合。事实上,有些地方开始着手台湾人团体的合法登记、管理辅导事宜,使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具有更多的路径通道,加快两岸融合进程。

  三、余论

  “两岸融合发展作为一种建构型理论,基本上是以政策为先导而产生的。”〔22〕在复杂多变的两岸形势下,两岸人民要实现在一方水土上长久的社会共生,融合发展,建立共同家园,必须要走一条“崇法务实”的现代法治之路。法治的目的,恰在于建构两岸人民之间理想的沟通条件或环境,实现共同治理对话,共谋未来发展。

  福建省具有对台工作的独特优势,是全国对台工作“先行先试”的重要实验平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制度因素是影响台湾居民在祖国大陆作出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规范化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对台湾居民前来经商、就业、定居等行为有着显着的正面影响。在当下的政治与法律环境下,福建省对台工作“法治化”新理念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因应福建省对台工作前沿问题,勇于担当,创新实践,积极探索全面深化融合发展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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