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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破坏并案规则 无端掀起风暴

http://www.CRNTT.com   2008-12-25 09:23:05  


 
  既然是有其理由且实务按此运作的“规则”,则法院分案即须依此办理,不得有例外,更不容“拒绝”,亦绝无什么“协商”、“协议”的余地。惟其如此,方得以维护司法威信,杜绝任何猜测。

  因此,只要特侦组起诉的扁家四大弊案与先前高检查黑中心陈瑞仁起诉的“国务机要费”弊案确有牵连关系,那就别无选择,必须由蔡守训并办。而就前后两案起诉内容看来,两部分的“国务机要费”舞弊行为,显然是连续、整体而无法分割的;而“国务机要费”舞弊所得,又洗钱到海外,则两案又无法分割。正因如此,地院庭长会议才会产生疑问,而认为分成蔡、周两庭审理,并不妥当。

  有人说,四大弊案案情较蔡主审的“国务机要费”弊案更为重大,应“小案并入大案”云云。但分案规则和实务却不是如此。试举正审理中的“大案”为例:SOGO弊案,检方先起诉李恒隆等全案中极小一部分的伪造文书罪,一审判决无罪,检方上诉;这时,检方又起诉了该案中背信等罪责更重的关键性案情,因为检方认为有牵连关系,遂将检方已以伪造文书罪上诉到二审的被告,跳过一审,全部送二审并办;其余徐旭东等被告,则向地院另案起诉。这是“大案并入小案”,甚至是“跳过一审并办”。如此处理,若非以法院的分案规则作后盾,恐怕早就传言满天飞了。

  法院按成规办事,这是维护司法信誉的重要作为。如认成规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未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不遵。

  因此,若当初蔡守训确有“拒绝”并案之举,请司法当局依法、依规定追究责任;而台北地院是谁同意此种“拒绝”,而竟将原应并案者采新分案,亦请司法当局依法、依规定追究责任;至于庭长会议发现问题,要求处理时,又是谁不迅即明快依规定并办,而竟进行“协议”、“协商”,亦请司法当局依法、依规定追究责任。

  既然庭长会议认为先后两案有牵连关系,即应立即将周占春的案件移由蔡守训并办,不可亦无权等待其“愿意”;而周占春明知法院的分案规则,也当然谈不上什么愿不愿意的问题。 

  (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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