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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立法 并非“节外生枝”

http://www.CRNTT.com   2009-08-14 11:29:00  


香港是法治社会,立法当然必须慎重。
  中评社香港8月14日讯/香港立法会议员、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今天在《文汇报》发表文章“审慎立法等如‘节外生枝’”?批评反对派议员“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文章内容如下:

  在08年5月应公民党及民主党等要求,政府承诺于本年度提交草案,将家暴条例扩大至保障同性同居者,引来社会不少争议。其中特别就“同性同居关系”应否被视为“犹如适用于婚姻”及视作“配偶”等定义问题,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就此问题,涂谨申议员发表的言论一直不多,只见明报08年5月15日的一则报道指:“涂谨申称,在两害取其轻下,唯有先接纳通过现时修订”。但究竟涂谨申话中所指的“两害”是什么呢? 

  当本年度福利事务委员会再次讨论家暴条例时,涂谨申均没有出席会议;而作为法案委员会成员的他,首次开会也同样缺席。但到了7月30日,他却突然在本人向政府查询所谓“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是否包括群交、杂交及多名同性恋人士同住也涵盖在保障范围内时,高声指责笔者不要再“节外生枝”!对于他的强烈反应,笔者深感震惊。 

               左右逢源态度含糊 

  翻开今年初的报道,多份报章指民主党因为家暴条例而出现内讧,原因是党内某些有宗教背景的议员,希望能豁免跟随党立场投票,其中只有黄成智曾公开表示对修订持保留态度。相反涂谨申就此问题却一直没有公开表态。 

  涂谨申希望草草通过现时政府建议的修订草案,是因为觉得修订完全没有问题?抑或既想讨好同志组织,又不欲得罪反对杂交的团体,而采取左右逢源态度呢?还是话题太过敏感,所以他才呼吁笔者不要“节外生枝”? 

  记得涂谨申在过去多年的预算案辩论上,都会就警务处的投诉警察课及“线人费”开支作出修订;而在立会去年三读《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的辩论上,涂议员也提出多达64项修订。本人当时也以为涂议员是希望搞清楚有关条例,才会作出多项修订;如今看来,涂议员原来一直如自己所言,是在“节外生枝”呢。 

              没资格指人“节外生枝” 

  对于政府今次的新修订,笔者是抱支持态度的。但同性恋团体发言要求修改条例第2(1)(a)条“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之间的关系”中的“两名人士”,放宽至两名或以上人士的亲密同居关系也得到保障,若政府接纳这项建议,势必冲击社会主流的一夫一妻家庭观念,变成多男多女的杂交行为也获官方原则上承认,这是非常危险的。 

  1986年制订的家暴条例原文中,并没有清楚写明受保障的“男女同居关系”限于两人,本身是存在漏洞;今次新修订明确注明“两名人士的情侣关系”,应该是要填补有关漏洞。但政府面对有同志朋友问及三人同性恋爱关系及有委员问及双性恋、杂交等行为是否也获保障时,政府代表却回应称,现时的家暴条例是可以接受一个人同时分开对两位异性或以上同居伴侣作出的法律禁制呈请,即是可以处理多人同居关系,只要“法庭信纳就可以”。当然,本人认为这种解释仍然存在一定风险,令一些人认为杂交等行为亦受法例保障。因此,为了履行议员职责,本人希望政府能提供更多过往的案例或资料作为参考,让所有关心的人对修订有更清晰的了解,因为除了议员及法律界人士之外,关心该条例的市民众多。偏偏涂谨申却阻止笔者跟进问题,美其名属法律界人士应该清楚,剥夺大众增加了解本条例加入“两名人士”的意义何在,做法有欠公道。 

  同样作为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自己为何以前可在多条草案的最后阶段提出这么多项修订,为何在08年又同意支持民主党、公民党等在家暴条例中提出很多人都认为是“节外生枝”的“同性同居关系”建议?涂议员一方面表示反对杂交、一方面又希望草案在未完全释除所有疑虑的情况下火速通过;更不许别人提出质疑。这是否“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