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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揭开的遮羞布

http://www.CRNTT.com   2010-01-09 10:01:35  


图为李庄案庭审现场。
  中评社北京1月9日讯/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原涉黑案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8日一审宣判,李庄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采访,称一定上诉。此间媒体则认为,李庄案虽暂告一段落,但远未尘埃落定,而由此引发的言论和反思,更不会随着李庄案的一审宣判而画上句号。以下即为上海《第一财经日报》昨天登载的评论文章《“李庄案”揭开的遮羞布》:

  让律师界、法学界和司法界牵挂的“李庄案”据称将于8日在重庆宣判。不论结果如何,该案的影响早以超出了案件本身。当事人双方动用专家、媒体、关系人等持续近一个月的论战,尽管未必会最终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但却不经意间自揭了司法领域中一些若隐若现的“潜规则”。
  
  回顾该案,“李庄案”的发生有点像无间道。重庆打黑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行为。报道称龚刚模此举是为了“争取立功”。2009年12月13日李庄被批捕,后很快进入公诉、庭审程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龚刚模家人当初委托李庄,主要是看中李庄在“捞人”方面的声名。“捞人”是司法界公开的秘密,通俗地说就是让律师想办法做到“死刑改无期”、“重罪轻判”或“实刑变虚”等。尽管是公开的秘密,但并不是什么律师都可以做到的,只有那些具有深厚的背景和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才能“玩”好这些高难度的动作。 

  “捞人”并非简单地买通法官,无视国家法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让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来推翻此前口供往往是第一招。此招之所以屡试不爽,或因有些公安机关此前在这方面屡受诟病。其次,是在开庭前组织专家研讨会。李庄在事发前曾邀请了北京多位知名专家就龚刚模案召开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被告人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再次,制造“从轻、减轻”的理由,“检举他人”、“主动退回赃款赃物”、“认罪态度积极”等均是常用方法。即使在法院判决后,还可以想方设法“保外就医”、“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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