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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儿安乐死的理性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0-02-03 11:51:19  


 
  (三)伦理理性

  伦理理性即人类理性中求“善”和“美”的维度,在本质上是人的生命理性,具有明确的目的合理性与终极关怀性,其内容涵盖生存意义下的道德价值、情感价值、美学价值等。

  依据:良心与至善原则。

  推理方式:以公正、平等、自由、尊严等最一般的人类基本价值为标准进行理性思考。在根据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念进行某些活动时,认为只要动机是好的,行为就是正确的。以价值理性为依据者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而不理会法律或个人利害。针对“残疾婴儿是否该实行安乐死”,可能的说法:

  反对者认为,尊重生命、保存生命的原则高于一切,每个婴儿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凡有怜悯和同情心的人都应该无可争辩地去保护生命。残疾儿个人和家庭的不幸正是社会需要特别帮助和同情的理由,一个公正、良善的社会应该优先助益于劣势和弱者。

  赞成者认为,所有人都应当公平而有尊严地生活,但是残疾婴儿天生就决定了不可能获得公平的、有尊严的生活,那么应该给予父母选择的自由,允许他们再育以获得公正生活的机会;让残疾儿存活将使父母和自己终生受尽折磨,这本身就是不道德、不公正的。生老病死是个体生命的必然现象。人有生的权利,也应有死的自由。另外,人性是在成长中逐步生成的,初生残疾儿比如28天以内还不具备人性,充其量只是一个活的生命体。例如,英国《卫报》2006年曾举了一位名叫夏洛特.怀亚特的女婴的例子。这个孩子早产了3个月,体重只有一磅,而且伴随着严重的脑、肺功能不全。当时医生们一度打算拔掉连接在她身体上的生命维持系统,他们认为,严重的智力和生理障碍将使她的一生陷入难以承受的痛苦之中。但随后引发的法律程序导致医生败诉,夏洛特却奇迹般地存活下来,现在她已经3岁。不幸的是,夏洛特的双亲已被24小时不间断地看护和照顾病孩子拖垮,家庭也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四、结 语

  显然,针对“残疾婴儿是否该实行安乐死”这个问题,答案并非是YES或NO这么简单。不同的推理方式显示出不同的理性忧位。三种理性各有其张力,亦有其局限性,单纯地将某种理性推向极致固不足取。一方面要重视伦理理性的引领作用和优先选择,另一方面要对伦理理性的局限性有充分认识。事实上,伦理理性总是受到工具理性的钳制和法治理性的规范。如果过分偏重工具理性,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不但会导致人的异化,侵蚀人的自由和世界的意义,而且有丧失社会公平的危险。伦理理性走向极端,则会陷入乌托邦空想,破坏社会稳定,不但不能推进制度现代化,反而中止和延误整个现代化。

  现实中,这个问题已经迫不容缓,迫切需要政府做出抉择:要么,尽快完善法制,使“残疾婴儿安乐死”合法化。要么,国家加大投入,福利机构能够收容所有重症残疾儿,并且社会广泛支持,帮助残疾儿家庭走出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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