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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急火烧心妄发指令

http://www.CRNTT.com   2010-08-13 08:04:03  


 
  然而,“ECFA”是两岸协议,并非属于台湾地区自己的“重大政策”,因而是不能将之交付“公投”,更不能循“立法院交付”的形式提起的。实际上,“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前天再次驳回台联党“ECFA公投案”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此案并不属于公投法规定的‘重大政策之复决’”。因而蔡英文要以“重大政策的复决”为理由,下令民进党“立院”党团向“立法院”院会提案,透过“立法院”发起“ECFA公投”的做法,完全是于法无据。看来是,蔡英文是被民进党近日的“家变”事态烧到头昏脑胀、思维混乱了,才会发出如此明显触法的指令。更荒唐的是,按《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由“立法院”提出“公投案”,必须“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才能交由“中选会”办理。而按《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立法会会议之决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票时,取决于主席。”而民进党“立委”只占四分之一的议席,要想在院会中通过此“公投案”,真是难乎其难。何况,“ECFA”已是国民党的“神主牌”,民进党要“反ECFA”反到“立法院”,势必遭到国民党党团发动甲级动员全力围剿,将之否决。而按《公民投票法》规定,此案在被否决后,不得在三年内再行提案。蔡英文真的是明知不可为而为,纯粹是为反对而反对,污损其“理性”形象。

  在“ECFA公投”问题上不知所谓的,还有台联党。台联党于今年四月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公投案,于六月三日遭“公审会”以“公投主文与理由书相互矛盾,且非重大政策复决”等理由驳回后,六月底卷土重来,再向“中选会”提出新版的“ECFA公投案”,但其主文竟然与四月份的主文完全相同 ,只是修改理由书。“中选会”七月十三日通过审查,“公审会”排定前日开会认定提案是否符合规定。经三小时讨论,“公审会”以十票比二票再次以“ECFA公投案并不属于公投法规定的‘重大政策之复决’”为由,否决台联党的“公投案”。“公审会”的驳回理由指出,人民提起的复决提案,应对政府政策方向持反对立场,并争取人民同意而通过,才符合“公投法”的制度设计。台联提出的“ECFA公投案”,其提案主文却以正面表述命题,进行公民投票,即使投票通过也不能改变政府政策,权责机关无须改变现行政策,因此认定此案并不属于“公投法”规定的“重大政策之复决”。

  “公审会”所作出的裁决,是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规定的。因为稍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联党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关规定的。实际上,公投的方式有“创制”和“复决”两种。在“创制”方面,是由于政府未能推动一项政策,而由公民发动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动。因此,“ECFA公投案”并不属于“创制公投”。而“复决”则是政府要推行一项政策,公民要透过公投来表达反对的态度。从台联党的立场看,它所要表达的是反对“ECFA”的态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却是表述为“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显然是不符“复决”的逻辑的。因为按照“复决”的逻辑,其主文表述应是“你是否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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