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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门”背后的隐私、耻与网络传播

http://www.CRNTT.com   2010-09-16 12:11:21  


 
  必须承认,画家赵庭景美在网络上爆自己家丑,进行“捉奸直播”,将丈夫与小三的名字甚至其实的一些具体细节放到微博客上,确有暴露他人隐私之嫌。丈夫虽说是自家人,或许真的可恨,但夫妻之间既是配偶身份,同时也是相互平等的法律主体,也享有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追求幸福权利。即使老公或老婆行为不检点或者有违道德,也无权任意曝光他人的隐私。这应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有律师称,女画家的行为其初衷是为了维护自己更大的权益,即配偶权。这是一种“无奈自救行为”,目的是“希望通过社会舆论来挽救自己的婚姻家庭。”也有法律界人士称,赵庭景美的行为应属于“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对这一事件的法理定性,看来还是要争论一段时间。

  女画家“赵庭景美”的行为存在侵权之嫌,不过,其夫的反应同样耐人寻味,也值得化些笔墨。尽管“围观者”甚众,其夫“北京陈青蓝”却很“淡定”,并在网上宣称“爱伺机摸人”(“小三”)是“神”赐给他的“礼物”,是他用半生时间寻找到的最爱。他表示,如果对方愿意,他会给予她完整的幸福。如此等等。婚外恋这种事难以明断,心里头的“弯弯绕”更不易分辩,外人不必在此说三道四,但此君面对众声喧哗,却从容应对,并公开向“小三”剖明心迹,真是“勇气可嘉”。

  我跟一位美国籍台湾朋友谈及此事。她说读小学时,教室里贴着四个大字:礼义廉耻。从小所受教育使她对“捉奸门”事件两位主人公的网络行为不解,并深以为耻。实际上,在中国,隐私权这一概念本身比较含糊,保护也一直不怎么得力,甚至一度因政治之需基本作废,如今才又重新开始觉悟。

   一般认为,《宪法》第38、40条和1997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蕴含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仍缺乏专门或明确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至于耻不耻,在今天大陆也成了相对的,存在所谓中西方差异和古今之别。而在西方早已深入人心的《圣经》“十诫”都开始被人质疑了,何况咱们国民久违的礼义廉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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