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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台湾省代表选举产生宜与时俱进

http://www.CRNTT.com   2011-03-05 09:21:51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二零零八年一月协商选举产生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时,香港、澳门均已经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辖下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而据知,香港、澳门都有不少台湾省籍同胞定居,其人数绝对不少于青海省和甘肃省,而且其中有不少是知名度甚高的人士。但为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配协商选举会议的名额时,却遗漏了香港、澳门特区呢?按道理,既然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人大选举产生该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同时,还可推选代表参加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那么,香港、澳门特区在选举产生该地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同时,也应有权选派在本地区定居的台湾省的同胞,参加选举协商会议。

  另外,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十七条也规定,“人口较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为此,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规定应选二名高山族代表,其中福建省一名,台湾省一名。

  但问题是,“高山族”这个称谓并不为台湾地区的各少数民族所承认,认为这是带有侮辱性质的,因而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都弃用“高山族”一词,而是以自己的习惯,分别称为“阿美族”、“排湾族”、“泰雅族”等,共有十四个。而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称谓认定的政策,其中一条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意愿”。因此,这就衍生了如下的问题:一、以后在分配全国人大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时,不宜再将台湾省的十四个少数民统族称为“高山族”,而应当尊重台湾各少数民族同胞的意愿,分别称为“阿美族”、“排湾族”、“泰雅族”等。二、按照“人口较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的规定,台湾地区的十四个少数民族,均应分别至少获分配一个名额。三、倘因受主客观因素限制,未能做到上述两点,也应将其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而不应再使用令到台湾少数民族同胞反感的“高山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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