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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塑造”日本:临震不乱的国民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11-03-15 09:12:28  


 
  政府并未充分认识到自卫队在和平时期的意义,军队优势被浪费

  日本自卫队的装备和训练有素的队员本来可以在危机管理中发挥救灾抢险的优势,但是由于战后奉行和平主义的日本政府官员对军队持反感态度,对是否向自卫队求助犹豫不决。同时,日本自卫队法规定,自卫队参与地方救灾工作,所在地的知事事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请求自卫队派出,否则如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均无效。所以这就造成了自卫队在阪神大地震发生后,军队迟迟不能行动起来救灾抢险,致使火灾蔓延,灾情扩大,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痛定思痛 政府从制度上着手改革  
      
  95年后日本对法律法规大幅修改,日本形成涵盖灾害全过程的法律体系

  1963年制定的《防灾基本计划》是日本全国危机管理对策的纲领性文件,1971年曾经做过局部的修改和调整。历时24年后,日本政府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第34条第1款,由中央政府危机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中央防灾会议”按照严格的法规程序对《防灾基本计划》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到2002年,全国部门性的防灾计划——《防灾业务计划》和地方政府的防灾计划——《区域防灾计划》修改完成,日本形成了一个以内阁府为核心的、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深入的防灾对策计划体系。除了对防灾计划修改完善外,日本的整个灾害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改进完善,日本防灾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不仅大幅修改,此后还颁布实施了与灾害的各个阶段“备灾——应急响应——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的多项法律法规。

  设置中央级别的防灾机构,修改《内阁法》提高首相危机时的管理权力

  阪神大地震后,“中央防灾会议”改设在内阁府,由内阁首相担任会长;原国土厅所属的防灾事务局也随之调整到内阁府。此外通过“内阁会议”、“安全保障会议”、“金融危机对策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并由警察厅、防卫厅、消防厅等部门配合实施。1996年在首相官邸建立了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负责应对包括战争在内的所有危机。

  1999年根据修改后的《内阁法》第15条的规定,内阁府新增了由首相任命的、拥有统一协调各个部门权限的“内阁危机管理监理”(其职位相当于内阁副大臣),同时还将原来的内阁安全保障室扩展为内阁安全保障与危机管理室,共同负责处理内阁府中有关危机管理(国防除外)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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