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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3-30 10:10:06  


 
  精神病人免责并非要给他们一项特权,而是由于精神病人的认知可能处于压抑,扭曲的状态,或者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自制,但如果具备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免责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例如过去同性恋在我国法律中也属于精神病人,但并不因为某个杀人或抢劫犯是同性恋者而给他减轻处罚。药家鑫即使确实存在“压力巨大”,曾经自杀等心理健康问题,但这也很难构成减刑理由,他甚至在杀人之后还能马上开车,面对警察询问调查能够蒙混过关,要减刑除非能够证明药家鑫身患间歇性发作,症状强烈的精神性疾病。

  旁听人员意见不具参考价值

  在药家鑫案的庭审中,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环节,庭审结束以后,约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题包括: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

  西方强调司法过程的专业性,但又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因为司法的专业性体现在罪刑适当,给罪犯合适的量刑;而由陪审团定罪,则可以将司法判决诉诸人性的一般常识和公理。但药家鑫案参与旁听的公民并非随机抽选,更没有像陪审团一样确保严格中立。旁听者们有的是涉案人员家属,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药家鑫母校的学生,这个学校的学生之前还写过给药家鑫从轻判决的请愿书,难免存在情感上的偏向。假如法院最后免除药家鑫的死刑,如果拿这个反馈意见表作为从轻的理由之一,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 在其它法律环境下,药家鑫或许不会死

  在某些国家,死刑已经绝迹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曾一手推动法国的废除死刑法令,他也是当代废除死刑运动的道义象征之一。巴丹戴尔反对死刑的理由是,死刑肯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绝对权力,而当代的民主制度,是根据一种道德的准则来定义人权的,人权的第一个权利与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对生命本身的尊敬。每个人都享有这个权利,即使犯罪的人自己不尊重这种权利,但一种民主的法律,必须要尊重这个权利。巴丹戴尔甚至说,“是否杀人,这是国家和罪犯的区别”。

  《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对现代刑罚学影响深远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的认为死刑是多余的恶,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严刑峻法,而是来自有罪必罚。”

  总的说来,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死刑已经在欧洲基本绝迹,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已经废除死刑。

  1976年,被告亨利绑架并杀死一位8岁男童,“99%的法国人支持(判他)死刑”,律师巴丹戴尔却挽回了亨利的生命。他在最后陈词中说,“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时,正义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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