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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在终审判决作出前,我们可以对司法程序瑕疵批评,对量刑的讨论应该节制
  中评社北京4月6日讯/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开庭审理,律师“激情杀人”辩护、500人的调查问卷以及随后央视的新闻报道一时间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回顾庭审前后,虽然众声喧哗,但流露出更多的依然是对权大于法的担忧。

  ■ 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没有任何过错

  罪犯也有申辩权,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辩护律师以“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无可厚非,律师身为嫌疑人的委托者,必须提嫌疑人想尽办法开脱,这不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要求,更是现代司法精神的体现——罪犯也有罪犯的申辩权。从情感上出发,人们往往不愿看到他们自己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那些"众人皆曰可杀"的被告。过往的司法实践已经告诉世人,没有充分申辩,只会铸成一个个畲祥林式的悲剧。

  而在药家鑫案件中,辩护律师认同检方的有罪指控,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于,药在案后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律师辩称,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偶然突发事件。同时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并无任何不妥。

  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有严谨的法律定义

  在本案中引起轩然大波的“激情杀人”也并不是律师的空穴来风,激情犯罪最早源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提出的一个犯罪学假设,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定义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理性受到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学理上认为,激情犯罪通常是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众人皆曰可杀”是仇权仇富思维和杀人抵命的旧式逻辑

  律师“激情杀人”的申辩传出后,更激化了网络“围观”者的愤怒情绪,“激情杀人”一词成为公众斥责、调侃的中心靶子,在微博网友发起的一项“药家鑫是否该枪毙”的调查中,“既然激情杀人,那就判个激情枪毙”的支持者占到了所有参与者的80%以上,也有多家报章发表立场明确的评论,认为律师辩词理由不成立,斥其“讼棍”。仔细回顾案件经过,不难发现,药家鑫案件仅在河北李启铭撞人逃逸案后数天,而“李刚门”中公众的愤怒情绪也被延续到了药家鑫事件中,网民热衷于揣测药家鑫“显赫”却略显神秘的家庭背景,渲染药家的“活动能力”,“药刚门”也成为网民对药家鑫案件的普遍看法。

  ■ 民众问卷是公审公判的旧式思路

  过往司法实践中调查问卷并不常见,缺乏制度设置依据

  此次药家鑫案件中,向旁听人员展开问卷调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3月23日的庭审现场,旁听人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就两个问题征求旁听人意见: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据称,“西安中院通过听取旁听公民对案件审理程序、量刑的意见,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在审判过程中对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民意的行为,本身是否合乎中国法律系统的管理或明文规定,法院方面目前没有给出详尽公开的说明。按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由法院培训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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