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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
■ 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没有任何过错 罪犯也有申辩权,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辩护律师以“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无可厚非,律师身为嫌疑人的委托者,必须提嫌疑人想尽办法开脱,这不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要求,更是现代司法精神的体现——罪犯也有罪犯的申辩权。从情感上出发,人们往往不愿看到他们自己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那些"众人皆曰可杀"的被告。过往的司法实践已经告诉世人,没有充分申辩,只会铸成一个个畲祥林式的悲剧。 而在药家鑫案件中,辩护律师认同检方的有罪指控,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于,药在案后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律师辩称,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偶然突发事件。同时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并无任何不妥。 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有严谨的法律定义 在本案中引起轩然大波的“激情杀人”也并不是律师的空穴来风,激情犯罪最早源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提出的一个犯罪学假设,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定义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理性受到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学理上认为,激情犯罪通常是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众人皆曰可杀”是仇权仇富思维和杀人抵命的旧式逻辑 律师“激情杀人”的申辩传出后,更激化了网络“围观”者的愤怒情绪,“激情杀人”一词成为公众斥责、调侃的中心靶子,在微博网友发起的一项“药家鑫是否该枪毙”的调查中,“既然激情杀人,那就判个激情枪毙”的支持者占到了所有参与者的80%以上,也有多家报章发表立场明确的评论,认为律师辩词理由不成立,斥其“讼棍”。仔细回顾案件经过,不难发现,药家鑫案件仅在河北李启铭撞人逃逸案后数天,而“李刚门”中公众的愤怒情绪也被延续到了药家鑫事件中,网民热衷于揣测药家鑫“显赫”却略显神秘的家庭背景,渲染药家的“活动能力”,“药刚门”也成为网民对药家鑫案件的普遍看法。 ■ 民众问卷是公审公判的旧式思路 过往司法实践中调查问卷并不常见,缺乏制度设置依据 此次药家鑫案件中,向旁听人员展开问卷调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3月23日的庭审现场,旁听人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就两个问题征求旁听人意见: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据称,“西安中院通过听取旁听公民对案件审理程序、量刑的意见,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在审判过程中对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民意的行为,本身是否合乎中国法律系统的管理或明文规定,法院方面目前没有给出详尽公开的说明。按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由法院培训后方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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