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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官德”不如“搞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1-11-08 12:08:45  


  
延伸阅读:香港公务员勤政廉政风气好

  某香港公务员因为在工作之余,兼职讲了几次课并收取报酬而被控有罪,犯罪的两项事实是:不该收取报酬,备课时使用了公家的电脑等设备。一名驾驶摩托车负责传送文书的政府工勤人员,因虚报、领取了若干天没有外出的“外出津贴”而被控犯罪。
 
  这是记者在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听到的两个故事。两案涉及的金额都不过是几千元,但所受的惩处都很严厉。在许多地方“根本不是事”甚至已经形成潜规则的“事”,在香港都成了足以被判入狱的罪行。“在香港,一切都必须照章办事,同时,只要符合章程,事情就一定能够办成。”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助理教授马岳告诉记者。严峻的法律、严明的执法,换取了香港公务员队伍20多年的整体清名,也保证了行政的相对高效。

  亚洲信息报告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14个代表性的国家(地区)中,香港公务员是“最不官僚”的一支队伍。2005年,香港共有25名公务员因贪污及相关罪行被检控,但少于2004年的38名和2003年的50名。2003年3月5日,当时的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公布财政预算案,其中一项内容是宣布大幅提高汽车首次登记税。3月9日,有报章揭发梁锦松早于2003年1月时已预先买车,有逃税之嫌。梁锦松其后解释,他1月份买车时未决定加税,声称2月才决定加车税,并宣布捐出税款的两倍(约10万元)予慈善机构。尽管如此,梁最终仍然被迫辞职。值得一提的是,他提前买车避税并没有违犯法律和纪律,只是造成某种不诚信的怀疑,竟然也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香港公务员,固然享受着高薪和高福利,但也必须奉献与之成比例的廉洁和操守。而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仅仅靠个人的自律或空洞的宣传,而是有一套切实严密的监督体系。这套体系不仅存在于政府内部,也存在于外部。可以说,香港公务员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在内部监督方面,公务员系统有非常严格的制度约束。香港特区政府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条例,即《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些条例制订得非常细密严格,甚至有点“不近情理”。如《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香港政府和绝大部分公共机构不准雇员从公事中收受利益(包括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清还任何贷款、任何服务或优待等),接受朋友的馈赠不能超过400元,向亲友以外的人借贷不能超过1000元。

  与这些要求配套的,是关于公务员本人的利益申报制度:每年须申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所有投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项投资交易,必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每年须登记若干利益,供市民查阅。关于公务员家庭成员利益的申报,香港的规定相对宽松,只明令其必须申报配偶的职业。历史上就曾经有税务系统的官员,因为没有申报自己的配偶开了一家与此相关的公司而被开除,丢掉了几百万的公积金。而事实上,他的配偶根本就没有因为他的职务得到任何好处。而审计署是特区政府的外部审计师,拥有广泛的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记录,执行相关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无须听命于任何人士和机构。审计署长每年要向立法会主席呈交3份报告书,一份是特区政府的账目,另外两份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后者审计的焦点是哪些政府部门浪费资源,营运缺乏效益。审计署每年的审计报告绝不是官样文章,一旦被抓到问题,违规部门和公务员将受到严惩。

  其实在香港,利益申报不只约束公务员,作为廉洁文化的一个体现,这一机制其实对很多机构、部门的公共任职人员都有制约。学校的校长需要利益申报,立法会议员需按规定申报利益,甚至很多私营公司的经理,也需要申报利益。这一机制的全面施行,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环境。所谓的外部监督,除了大名鼎鼎的廉政公署,还有法院。香港司法独立,司法人员不受行政或立法机关牵制。政府如有越权或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诉,控告政府的讼案与控告一般市民的讼案并无分别。由于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就能对所有的人群一视同仁,不存在经常“变通”法律和任意裁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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