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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民工”称谓只是城乡平权第一步

http://www.CRNTT.com   2012-01-13 10:30:33  


 
  取消“农民工”称谓,首先在于清除对部分公民肆无忌惮的歧视态度。城乡二元结构是现实,即使取消“农民工”称谓,也不代表马上就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不平等待遇。从清理“农民工”称谓开始,我们应进一步清理公共生活中公然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
 
  取消“农民工”称谓,只是开始。“农民工”称谓的背后有歧视,歧视背后是利益。一旦“农民工”被正名为“新市民”,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市民的权利含金量到底有多少?缺乏市民待遇的“新市民”称谓,相比“农民工”只是将歧视从公开转为隐蔽,尽管这也是一种进步,但这点进步绝对不是国民期待的全部。在国家的主持下,由流入地大城市采取主动,将“新市民”的待遇具体而详细地落实下来,是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后续内容。
 
  取消“农民工”称谓,必须进一步拓展为实实在在地清理城乡二元结构本身。存在于“农民工”身上的城乡鸿沟,不可能随着这一称谓的消失而消失,但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和行动方案,因为只要城乡鸿沟在,“农民工”这种尴尬的身份就不会消除,“新市民”很容易转回“农民工”。
 
  到这里,我们已经用不着证明,八位律师、学者何以要向国务院上书取消“农民工”称谓,因为这一名称的变动关系到宏观体制,没有国家层面的决心和行动,仅仅在民间或在政府公文中取消这一称谓,农民工的市民权益只可能“徒有其名”。
 
  八位律师、学者的责任心应该得到国家善意的回应,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国家尽责的维护。如果我们承认,在取消“农民工”这一歧视性称谓上,国民走在了国家的前头,那么在维护新市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利上,国家应该走得更快一些,更主动些,更积极些,更实在些。

【新闻链接】八位律师学者致信国务院建议改变“农民工”称谓(2012年1月11日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11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长期关注公益事业的八位学者、律师联合向国务院寄出《公民建议书》,认为“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不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请国务院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行文中变更“农民工”称谓,并籍此推动城乡户籍平权。

  ■ “农民工”称谓被指存歧视

  2011年12月8日,全国妇联宣传部、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发布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新生代进城务工者不希望被称“农民工”,依然认为自己是“农民工”的,只占14%。

  建议人之一,长期关注户籍制度改革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在城乡户籍制度安排下,‘农民工’较之‘普通工人’有了低人一等的歧视色彩,这也是超过八成新生代务工者不希望被人称为‘农民工’的原因。而且‘农民工’的称谓过于强调了户籍的差异,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理应取消。”

  建议书还指出,“在称谓方面进行积极改变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所有公民权利不分户籍地无差别待遇才是消除歧视、增进融合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坚持户籍制度改革,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不合理的利益安排,禁止基于户籍的差别对待,才能真正让‘农民工’称谓走进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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