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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债务危机与改革思路

http://www.CRNTT.com   2012-01-19 09:25:38  


 
  至于铁路运输的调度指挥问题,其实并非像铁路部门长期坚持的那样非由它自己直接掌管并实行统一调度不可。至少在政企分开并成立铁路运输总公司的条件下,调度指挥权限完全可以由后者承担。而下一步铁路运输市场引入竞争和建立反垄断规则等问题,包括调度权的重新合理配置,也正是需要在政企分开的背景下才真正有可能实质性地推进。为解决最紧迫的债务危机,我们首先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同时确保整个路网的运输安全与稳定,然后再回过头来解决企业效率边界、公益性运输、引入社会资本与市场秩序等问题,当然还包括地方政府在区域性铁路的责、权、利以及省部合资铁路的运营管理合理化问题等。

  铁路建设与资产管理总公司作为承担专门职能的特殊企业,类似于将日本铁路改革时所分别成立的铁路建设公团、新干线保有机构及清算事业团合并。要由它负责今后一段时期内国铁系统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与建设,同时也负责相关资产的管理和债务偿还。铁路建设与资产管理总公司承接一定时期内原铁路部门在部省合资项目公司中的权属,建成后的铁路设施委托或转让给铁路运输总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需要接受包括降息、停息等减负办法的债务重组,但无权增加任何新的恶性债务,其建设能力将根据每年获得的财政与其他投入和规范化的融资能力决定。未来铁路建设与资产管理总公司所承担建设与债务偿还的可能资金来源渠道包括铁路设施的转让与租赁收入、相关资产的出售或处置收入、部分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以及中央专项基金的投入(可考虑部分来自燃油税和车购税)等。当然,也可考虑将上述铁路建设、投融资与相关资产管理及债务偿还两项职能分开,分别设立特殊机构负责。

  总之,目前已变得十分危险的铁路债务危机原本并无必然发生的道理。“高铁大跃进”是铁路部门前领导人制造和利用行业信息不对称等条件,故意夸大政企不分体制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钻国家规划空子,有意推迟改革并违反基本建设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结果走向反面同时付出重大代价的典型教训,它从本质上严重违反了科学发展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也暴露出我们在政策制定与执行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巨额铁路债务的违约现已无法避免,相应的债务重组也已不可回避,而债务危机的尽快成功处理必须与在铁路行业建立起长期合理有效的公共治理结构,以及建立综合运输体制一并统筹解决。我们还认为,此前曾指定先由铁路部门负责提出铁路改革方案的决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新的情况,而且多年的事实已经清楚说明,铁路部门本身作为主要改革对象不合适由其自己提出改革方案。因此,建议尽快改变铁路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更高层次尽快研究铁路改革方案并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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