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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在讲一个中国故事

http://www.CRNTT.com   2012-02-13 13:51:59  


 
故事线索二:人与制度的冲突

  人与制度的关系本来也很清楚:人通过制度节省市场交易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制度往往成了人的绊脚石:有人被绊得踉踉跄跄;有人被绊倒了,再爬起来;有人再也没有爬起来;有人则丢了性命。在“吴英案”中,官方的金融制度本来是应该为吴英这样一批创业者服务的,但是它没有,因为它更喜欢那些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更喜欢有特殊关系的企业人士。而像吴英这样的创业新手,从这种官方金融制度中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吴英选择了替代性的民间金融规则,但是这种规则显然没有获得官方的平等承认,因而,在出了问题以后,吴英被重拳处理也就成了官方的一种选择。

  在“吴英案”中,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她也十分不利。首先就是《刑法》上的死刑规定。任何死刑都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这就是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可以以法律的名义被剥夺的,人的生命权利并不享有至上性。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是要废除死刑的,但是目前在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因而可以断定,许多人的认识是不符合历史潮流的。这种浅薄的认识的本质在于人是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有了这样的认识和死刑的规定,那么吴英就存在了一种被法律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再者,《刑法》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罪”也是判处吴英死刑的根据。“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延伸,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重版。国际通行的法律罪名中都有“诈骗罪”这一条,但是扩展到“集资诈骗罪”就是中国特色了。人为什么要集资诈骗?目的只有一个:非法占有。但是,在“吴英案”中,吴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只是想集资办企业、做生意,尽管有不成熟的地方,但是要说她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说不通的。如果她没有非法占有,法院又怎么能定“集资诈骗罪”呢?显然,这一法条被法院曲解使用,成了剥夺吴英生命的一个“合法”手段了。

  市场经济鼓励创业,而人要创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自然而然,通过官方渠道和民间渠道集资就是必然选择。而这一条“集资诈骗罪”显然是针对民间渠道集资行为的,而不是官方渠道的集资行为。民间渠道集资从立法设置的一开始就被放到一个边缘化的地位上,结果显然有失公正,所以就不难理解有些学者说这一法条是“恶法”,应当被立即修订或者废止。

  民间的呼吁常常退而求其次:即使吴英犯了“集资诈骗罪”,她也不应该被判死刑。如果法条没有问题,那么判不判死刑就是法院的技术操作了。如果法院要为技术操作找证据的话,那判死刑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了。只可惜,吴英就成了这一“恶法”的牺牲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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