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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征税权,天经地义

http://www.CRNTT.com   2013-03-19 11:48:29  


 
  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与税收立法权授权国务院的现状相冲突;征税权还主要在国务院已不合时宜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出台后,第一次对授权立法进行了规范。该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这使得此前的授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已成为“空白授权”。

  而《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在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后,继续授权无异于全国人大在经济领域中立法权的全面放弃。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如果由政府自行决定征税多少,纳税人无法讨价还价,则无异于卖方定价下的强买强卖,很可能导致定价太高或服务太差。
   
行政机关拥有征税权,政府财政行为无约束  
 
  未经民众代表讨论确认的税收程序,很容易导致过度征收和财政浪费

  通常说来,税收若不经过法定程序由民众代表讨论确认,容易导致两大问题:一方面是过度征收,比如收过头税时有发生,重复征税大面积存在,税收结构不合理等;另一方面是财政浪费,如果征税过于容易,就不会太珍惜纳税人的血汗钱,比如突击花钱、投资浪费等现象突出,以“三公经费”为代表的行政经费居高不下。

  就目前中国而言,政府征税不受任何实质性制约,2012年中国税收突破十万亿大关,宏观赋税水平总体过高

  就在2009年,中国经济面临近些年所未遇的困难环境的同时,政府税收却不断攀高,至2009年12月,全国财政还有2万亿元的预算支出没花掉。而国税总局发布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情况也显示,去年中国完成税收110740亿元(不包括关税和船舶吨税,未扣减出口退税),这也是中国税收首次突破十万亿大关。

  根据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指出,2007年至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则指出,中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总体而言,近20年,政府税收每年均多为GDP增速的2倍,且每年政府财税部门几乎以超过1倍的增幅完成年初所定的收入目标。
  
重复征税、滥征临时税等财政乱象出现  
   
  中国现行19个税种中,仅有3个税种“于法有据”;除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外,还有数不胜数的文件、通知以及罚款收费项目

  中国现行的19种税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6项税种皆是由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而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出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则数以百计,其他由中央部委与省级部门发出的成千上万,更低层级政府制定的罚款和收费文件则更是数不胜数。

  这种税收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整体低下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理念以及《立法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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