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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农民工纳税人的权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36  


方式不合理制度存缺陷,农民工缴个税实难公平,何谈“纳税人义务”
  中评社北京8月7日讯/据媒体报道,合肥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公告称,从10月1日开始,合肥市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在内的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也需要缴纳个税。网易新闻评论《另一面》今日登出署名泽清的评论文章表示,作为当前中国最大数量的弱势群体,相比一再强调农民工的“纳税义务”来说,如何使个人所得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而非“夺泥燕口”“削铁针头”,才是真正的当务之急。全文内容如下:

  近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称,将于10月1日对建筑安装业等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加强个税征收,并在其后解释称征税对象并不是“农民工”而是“包工头”。尽管缴纳税款人人平等,但不合理欠公平的税制现状,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临时性、低收入群体始终无法逃避的困境。

  ■ 人人皆要纳税:缴纳个税与身份无关

  宪法规定每位公民皆有纳税义务,只要个人所得符合个税法,不论何种身份都应缴纳个税

  尽管在法律和舆论等话语体系中,“纳税人”似乎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但在《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被明确定义为“纳税义务人”。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其中,除只要消费就会不知不觉交纳的增值税、主要由经营者交纳的营业税、对烟酒汽车等专项收取的消费税、关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等项目以外,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与公民收入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政府直接从每位公民的“收入纯利润”中直接抽取的“份子钱”,共计7,873,822万元,同比增长20.5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8.21%。

  个税的征收和被征税人身份无关,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只要其个人所得符合个税法,对其征收个税是符合法理的。个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对个税征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个税征收的对象是自然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是法人;个税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种情况。以此来看,合肥市新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所提到的“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本身即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况之一。

  ■ 农民工无例外:缴纳个税与收入水平无关

  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种分类税制涵盖农民工所有收入形式

  早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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