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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农民工纳税人的权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36  


 
  这样的规定对极少有其他收入的农民工来说并不公平。假设农民工王某在10个月的项目结束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其余两个月均无收入,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4000×20%+(24000-20000)×20%×50%=4800+400=5200元。而如果按年征收,30000/10=3000元,还未达到个税月收入3500的起征点,应纳个税税额为0元。

  零散、生硬、监督力度薄弱,税务机关以收入考核工作,非正规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实施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部曾对六个中国城市进行抽样调查,目前,包括农民工在内,我国所有具有非正式的雇用关系的、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的“非正规劳动就业者”在城镇就业者中占到20%。而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受到制约,使其本身很难建立信用。包括:劳动保护较弱,法律时常难以监督;最低工资、劳动条件等难以落实;政策歧视,如政府采购项目、优惠贷款、关键资源的分配等,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者很难得到。如果不能得到政府必要的扶持和引导,这一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现行的针对非正规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四种形式:优惠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税前扣除。但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上看,与非正规就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与国外灵活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中国优惠政策目标的定位仍不够准确,监管力度薄弱,没有对享受优惠政策后企业所获的减免税款如何进行管理的具体条文。一方面表现为税负不公平,非正规就业者税负较重,生存环境恶劣;另一方面由于税制设计上存在漏洞,易使经营活动相对比较隐蔽的非正规就业纳税人出现偷逃税的情形。加之税务机关以收入为主的工作考核体系所导致的“抓大放小”的征管思路,直接后果就是税务机关对非正规纳税人疏于管理,税法执行效率低。

  ■ 税制存缺陷:农民工缴税难公平

  税制法规体系条条抵触、块块冲突,为征管机构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中国现行关于税费的法规体系十分混乱和复杂。由于没有税收基本法,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三部,即《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年被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取代)、《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而具体与税制相关的规定则呈现出立法层次低、分散零乱、错综复杂、条条抵触、块块冲突的基本特点,包括国务院发布的20多部各税种的“暂行条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数以百计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各省级、副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发布的数以万计的“函”以及低层级政府违法越权发布的“收费及处罚文件”,给具体的征管机构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强调农民工缴个税以增强其“纳税人意识”,必须以降低流转税等间接税为基础

  现在中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即大多数的税收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来征收,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占7%的比例。而在美国和欧洲,个人所得税所占总税收的比例都超过50%,是税收的主体。这是宪政体制的必然结果。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它的特点是作为纳税人,很清楚自己交了多少钱。在欧洲宪政制度确立过程的早期,拥有选举权的往往必须是交纳直接税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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