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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症结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9-03 00:18:59  


 
  学运爆发后,学生团体将斗争矛头直指马当局洽签“服贸协议”及相关立法程序,国民党当局被迫因应学生诉求,很快提出“行政院版”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希望以此化解争议。但民进党及学运团体对此已不买账,指责“政院版”只是将行政命令审查法制化,是“不监督的背书条例”。4月11日,朝野协商达成共识,决定将“立法院”院会处理“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相关草案交付“内政委员会”审查。最终一读付委的草案版本达7个,包括“政院版”、民进党团版、民间版、台联党团版,以及“立委”李应元、姚文智、郑丽君版。目前争议主要围绕“政院版”和“民间版”展开。虽然6月13日“立法院”临时会开幕,但朝野依旧摆出互不相让的态势,加上因“监察院人事案”的耽误,导致“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各版本草案在此次临时会均无法通过。究其原因,除了马当局自身在与选民及“立委”沟通不畅,以及民进党利用岛内社会的“反马”“反中”情绪而刻意杯葛法案外,也与台湾“立法院”的政治生态有很大关系。

       症结所在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从提出构想到目前多版本瘫痪在“立法院”,其背后可反映岛内政局中的党政争议与朝野矛盾,而该状况又能从制度面与操作面两个角度进行解读:

  (一)“立法院”政治生态中的制度面博弈

  1、“总统”对“立法院”的制衡

  (1)“总统”以复议核可权制衡“立法院”

’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04105)第三条(“行政院”)之规定,“‘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复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在实际运作中,“行政院”是“总统”决策的执行机关,“行政院”所提复议,“总统”自然会核可。

  (2)“总统”以解散权制衡“立法院”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04105)第二条,(“总统”、“副总统”):“‘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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