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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四中全会亮点:法治中国在路上 | |
http://www.CRNTT.com 2014-11-02 09:39:32 |
朱福惠 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政务公开应当进行专门立法 时代周报: 《公报》再次聚焦政务公开反映了什么样的变化? 朱福惠:政务公开的提法早已有之,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提法确实是全会公报中第一次出现。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的只是狭义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是首次提出。 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是公开的范围变化;其次,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原则是公开为常态,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符合法治的基本目标,对规范政府行为,规范政府重大决策,约束政府的决策权,为公民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原则。 时代周报: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还符合当下需求?是否应当进行立法? 朱福惠:是的,政务公开方面需要法律调整,以后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一原则提升到法律层面,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这是非常必要的。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它只对政府信息公开予以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与当下依法治国、科学管理的需求还不尽相符。有不少国家为了约束政府的行为,都对政务公开进行专门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时代周报:应当如何设置监督机制? 朱福惠: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列举不能公开的事项。比如,将“国家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且列举通常是详尽的。但始终有一部分内容无法被列举或者规定得较为模糊,可通过司法审查和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予以约束。在发生纠纷后,可由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判断政府不予公开的决定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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