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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岸关系可能遭遇重大变局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提出“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其核心意涵”的新表述。 |
中评社香港5月13日电/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博导祝捷教授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4月号发表专文《“九二共识”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构——再论两岸法律的“一中性”》,作者认为:“两岸各自‘宪法’的名称,在两岸未能完全消除政治对立的情绪前,可以用合适的名称替代之,既可以是仅仅体现功能性特征的‘宪制性法律’或‘宪制性规定’,也可以其他合适的名称。作为‘宪法’的替代性名称,归根到底只是一种语言文字相互转化的戏码,‘宪法’作为塑造两岸法的共同体的理据,其中的‘一中性’资源才是最值得关注和运用的。祛除了两岸‘宪法’在两岸论域内不必要的政治性色彩,而突出甚至仅仅关注两岸‘宪法’对于法的共同体的功能性作用,则两岸‘宪法’在各自所体现的‘一中性’基础上相互融合发展自有可期。”文章内容如下: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发表重要讲话,在两岸关系可能遭遇重大变局的关键时期,提出“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其核心意涵”的新表述,对台湾地区各政治势力特别是之争在即的民进党宣示了大陆对台政策的新动向,也进一步创新了“九二共识”的内涵与外延。更早时间,中国大陆外交部长王毅在美国访问时首提“台湾宪法”,蔡英文提出“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宪法”和“宪政”再度成为牵动两岸敏感神经的主题词。“台湾宪法”、“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九二共识”这些颇具两岸特色的词汇究竟是何关系?面向后2016的大陆和台湾如何围绕“九二共识”重塑新共识?接续本人与周叶中教授合作的《关于重视两岸法律制度“一中性”的思考》一文,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更进一步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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